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深交所 > 发行上市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组织对新股发行承销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行监管部函[2014]473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9-22
实施时间: 2014-9-22
法规类型: 发行上市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89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保荐机构(承销商):
  为落实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关于强化新股发行的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事后问责的措施要求,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98号)的相关规定,将对新股发行承销工作进行常态化的检查。现就与检查工作相关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的目标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业务规范,以承销项目为单位,对新股发行承销过程中承销商、发行人(包括老股转让方)、网下投资者在信息披露、路演推介、询价、定价和股票配售等环节的守法合规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以促进各参与主体进一步归位尽责,维护一级市场正常秩序。
  二、检查对象的确定原则
  检查对象以抽签的方式随机产生,具体抽取工作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相关信息将及时对外公布。此外,对发行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被责令暂停或中止发行、市场强烈质疑或存在其他异常情形的项目,将直接列为检查对象。
  三、检查对象的抽选范围
  2014年6月1日后完成发行的首发项目纳入抽选范围,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完成发行项目情况,分批确定参加抽选的项目名单。同一主承销商6个月内不重复抽取,最近12个月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主承销商优先安排抽选。已参与抽选的项目不再参与下次抽选。
  四、检查结果的处理
  各保荐机构应协调发行人、网下投资者及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好检查工作。检查完成后,监管部门将依法对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检查发现明确的违法违规线索的,将移送稽查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2014年9月2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