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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政发[2014]159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6-9
实施时间: 2014-6-9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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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文件和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13]15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第二阶段重点任务的意见》(宁委发[2014]3号),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
  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通过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完善行政审批流程,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管长效机制,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确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制保障的政府机构职能体系。力争到2015年使我市行政审批事项显著减少,保留的审批事项办结时限显著缩短,行政审批收费显著减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导向。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凡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逐步交由市场和社会来管理,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
  (二)坚持精简下放。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就近管理、便民服务的优势,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基层政府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给基层政府。
  (三)坚持重点突出。对全市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集中关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中具有重要影响的行政审批事项,重点取消行政相对人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创造活力和市场自主调节作用发挥的事项。
  (四)坚持规范高效。按照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政务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作用,规范管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压缩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五)坚持强化监管。加强对行政审批运行的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全面正确履行行政职能,切实转变“重审批、轻监管”,“重制约、轻服务”的状况。
  三、主要任务
  做到“七个一律取消”: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我市的初审事项和对应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按法定程序设定的带有行政审批性质的登记、年检、年审、监制、认定、审定等管理措施,一律取消。以强制备案、事前备案等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取消。政府部门以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通过间接管理、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行政审批中涉及的专项评估、评审、预审等,无法定依据的,一律取消。政府部门自行设立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律取消。具体任务如下:
  (一)大力精简行政审批事项
  本方案所称行政审批事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以及日常管理中具有审批性质的事项。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主要包括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
  1.承接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1)对国发[2013]27号、[2013]44号、[2014]5号及苏政发[2013]149号、[2014]19号取消下放的涉及我市的114条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国务院 6条、省政府 108条),按以下方式处理:
  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取消的,一律取消;
  下放至市本级职能部门的,明确承接部门;
  下放至县级职能部门的,明确下放至各区(园区)相关职能部门。
  (2)对宁政发[2013]293号文件落实国发[2013]19号、苏政发[2013]94号决定,相应衔接取消的30项初审、审核事项,4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的22项核准事项、16项审批事项和4项管理事项;减少的7项管理事项的落实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法制办、市各相关部门
  完成时间:2014年5月底前
  2.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
  (1)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程序依法进行调整。
  分批取消市级各部门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且符合《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事项,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的程序。
  (2)将面向基层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市级各部门面向区(园区)、街镇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凡由区(园区)、街镇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分批予以取消或下放。
  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保留的,实施部门送市审改办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实施部门要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对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加强规范管理,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3)贯彻国家和省改革要求,结合法律法规修订实际情况,分步推进清理工作。近期提出第一批取消、下放意见。同步推进地方性法规的相应修订调整。
  (4)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现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取消或者调整到位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法制办、市各相关部门
  完成时间:2014年12月底前
  3.建立企业投资项目市场准入目录和负面清单制度。
  (1)制定印发《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
  (2)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3)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禁止投资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
  (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目录》执行。
  (5)项目核准机关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调控和监管工作体系,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
  (6)探索建立企业投资项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年内优先选择在改革创新示范区等领域开展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完成时间:2014年9月底前
  4.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批。
  按照“协同办理、信息共享、压缩时限”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依托市政务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平台,建立“牵头负责、抄告相关、限时办结、效能监控”的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运行机制,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投资环境。依据国家和省市对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报批的不同阶段和各相关部门职能分工,将行政审批归并为立项、用地、规划、施工、验收等五大环节,并分别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和市住建委为牵头部门,负责与联办部门进一步细化方案、制定流程图等工作,市政务办依托市政务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建立并联审批协同工作平台。
  (1)立项环节。主要完成项目立项,即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2)用地环节。主要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或划拨手续报批。
  (3)规划环节。主要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4)施工环节。主要完成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
  (5)验收环节。主要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责任单位:市政务办、市发改委、市各相关部门
  完成时间:2014年8月底前
  5.放开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市场。
  (1)调整施工图审查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附属工程的地质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审查外,取消其余施工图设计审批。
  (2)出台专项办法,明确审查机构设立要求、认定标准、申报程序,放开施工图审查机构市场准入,鼓励市场竞争。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
  完成时间:2014年6月底前
  6.贯彻国家和省规定,精简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1)主动做好与省财政厅的对接,密切关注国家、省关于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动态。
  (2)国家、省出台的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文件后,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会签转发贯彻。
  (3)根据国家、省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政策文件,对执收单位的收费许可证进行变更。
  (4)根据国家、省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政策文件,做好非税系统的调整维护工作,对涉及取消的收费项目注销征收权限,对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按新标准进行调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各相关部门
  完成时间:2014年6月底前
  7.精简评比达标表彰事项。
  分以下3个环节实施:
  (1)自查自纠。各区(园区)、各部门对本区(园区)、本部门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进行自查,摸清底数,列出具体项目,按照相关政策,分别提出保留、合并或者撤销意见。对需要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
  (2)审核公示。市负责精简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牵头部门对各区(园区)、各部门上报具体项目和调整建议进行审核,提出保留、合并和撤销意见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3)规范管理。严格按照批准审定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执行。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各相关部门
  完成时间:2014年2月底前(已完成)
  (二)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制度
  1.全面摸底核实现有行政审批事项。
  通过部门梳理、审核查实、核对修改、专题论证等环节,全面摸清市级现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需报国家、省审批的初审事项。
  (1)部门梳理:各部门及受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按照要求对本部门和单位负责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需报国家、省审批的初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并提出取消、下放、转移、保留等具体建议和依据,形成初步目录填表报送市机构编制部门。
  (2)审核查实:市机构编制部门对各部门和单位报送的初步目录进行准确性和完整性审核,并征求相关企业、社会组织和基层单位等管理对象意见。将初步审核意见反馈至各部门和单位。
  (3)核对修改:各部门和单位对照初步审核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本部门和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确保应报尽报,并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等方面再次对目录内容进行核实确认。
  (4)专题论证:市机构编制部门和市政府法制部门对各部门再次报送的事项目录组织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社会组织代表、公众代表,借助专业部门力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论证,形成取消、下放、转移、保留等具体调整建议。
  市机构编制部门就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处理意见与各部门和单位协商达成一致,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后,形成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送审稿,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审议,呈报市政府有关会议审定。
  各区相应明确本级负责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清理工作的牵头责任部门,按照市级统一部署,推进区级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确保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后的承接落实,实现市、区行政审批事项信息的共享。
  责任单位:市各相关部门、市编办、市法制办
  完成时间:2014年8月底前
  2.推进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
  (1)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对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报经市政府批准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外,一律通过网络等平台予以公布。公开清单包括事项名称、审批依据、实施机关、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审批期限、收费标准等要素和内容。
  (2)完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系统,对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增加、调整或者变更过程和结果实行信息化管理。
  (3)加强监督检查。对各部门在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之外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审批;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更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前置条件和内容;将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审批环节、步骤拆分实施等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法制办、市各相关部门
  完成时间:2014年9月底前
  3.严格行政许可设定程序。
  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13]1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我市具体实施办法,规范行政许可设定程序,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
  (1)起草单位对拟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组织、企业和公民的意见,同时征求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
  (2)起草单位向市政府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时,应当附拟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论证材料、各方面对拟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意见和国家、省、外地城市相关资料。
  (3)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严格审查论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设定的行政许可,应当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相关部门和基层政府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材料应当就拟设定行政许可的理由作重点说明。
  (4)市机构编制部门对起草单位提出的拟设行政许可意见进行审查,对是否确需通过行政许可方式实施管理、是否有其他替代方式、是否符合行政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的基本方向、是否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和要求、是否会造成与其他机构的职责交叉等提出审核意见。
  (5)加强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各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审批事项或以各种形式变相设置审批事项等情况的审核把关和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法制办
  完成时间:2014年10月底前
  4.选择一个区作为试点,认真梳理街镇(社区)的政务服务事项,经市审定统一标准后,作为全市街镇统一的政务服务目录。
  责任单位:市政务办、各区政府、市各相关部门
  完成时间:2014年12月底前
  (三)规范行政审批权力运行,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1.按照“三集中、三到位”原则,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全部进入政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责任单位:市政务办、市编办、市法制办、市各相关部门
  完成时间:2014年11月底前
  2.规范进驻事项动态管理。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的许可审批事项落实系统办理取消工作,实现政务中心窗口不再办理。对下放的事项做好市级承接进驻政务中心运行工作。指导区(园区)政务中心事项进驻与日常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政务办
  完成时间:2014年11月底前
  3.对进驻市政务中心事项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全面梳理,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中不完整、要件表述不清晰、获取途径不明确等问题,推进审批事项信息公开的合法真实完整,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责任单位:市政务办、市各相关部门
  完成时间:2014年11月底前
  4.推进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实现市、区、部门互通互联、数据共享,推行办理事项外网申请和预受理,最大程度方便办事企业和群众。
  责任单位:市政务办、市各相关部门
  完成时间:2014年11月底前
  (四)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1.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推进与审批相关的中介机构市场化改革,实现与行政机关、挂靠事业单位机构、职能、人员、经费等全面脱钩。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编办、市发改委、市政务办、市各相关部门
  完成时间:2014年12月底前
  2.加强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对各行业主管部门设置或借备案管理等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的中介服务执业限制;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前置服务;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政务办、市各相关部门
  完成时间:2014年12月底前
  3.加强对咨询机构的管理,规范其服务行为。对指定机构的咨询作为审批的必要条件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政务办、市各相关部门
  完成时间:2014年12月底前
  (五)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
  1.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制度。加强政策协调,严格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在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以事定费,规范透明,避免项目和资金的交叉。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完成时间:2014年6月底前
  2.制定出台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意见。围绕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从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实施范围、购买形式、采购管理、绩效评价、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和操作流程。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政务办
  完成时间:2014年6月底前
  3.制定出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1)确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将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财务审计、宣传会展服务、法律服务、基本养老服务、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医疗保障和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政府出资商业保险、财务管理、绿化养护、道路保洁、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等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公共服务的领域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鼓励相关行业部门和单位将部分事务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承担。
  (2)定期修订完善指导性目录。根据各行业部门和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实际效果和工作需要,对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政务办
  完成时间:2014年6月底前
  (六)健全行政审批长效和配套机制
  1.强化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事项的后续监管。
  (1)各部门针对取消调整事项逐项制定出台具体监管办法,综合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更多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履行监管职能,采取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办法,保证相关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2)对下放的审批事项,承接审批的管理部门抓紧制定管理方法,明确审批机关、审批对象、内容和条件,规范审批程序,向社会公布。
  (3)对交由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加强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具体办法,加强协调,规范行为,做好服务。
  责任单位:市各相关部门、市编办
  完成时间:2014年12月底前
  2.完善行政审批事项制度改革配套措施。
  (1)建立行政审批定期评价制度和动态清理制度。选择影响范围广、社会普遍关注、企业反映强烈的行政审批领域和事项,及时组织专项清理。
  (2)完善规范性文件事前合法性审查、事后备案监督和定期清理制度。
  (3)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用制度保障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创新。
  (4)加强职能管理,按照机构编制与职能相匹配的原则,优化调整部门“三定”规定。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编办
  完成时间:2014年12月底前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统一指导协调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研究解决审批制度改革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市长任总召集人,常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及市编办、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法制办、政务办主要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改办)设在市编办,承担日常工作。市审改办要加强对各区(园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区(园区)要做好国家、省和市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报市审改办审核确认后统一发布并实施管理。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部门要从改革大局出发,协调联动、互相支持、通力合作。市编办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负责全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统筹协调和组织联络工作,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明确管理层级,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标准化;市发改委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制定,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市财政局负责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市民政局负责依法规范相关社会组织服务活动;市法制办负责全市行政权力库的统一管理,对所确认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对应的权力事项的增加、取消和变更依法进行调整,依法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清理和完善;市政务办负责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单位办理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督促进驻单位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园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杜绝明减暗不减、明放暗不放。市政府适时组织市有关部门采取联合检查、重点抽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强督查,积极受理投诉举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设定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凡违法设定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违法违规进行行政审批收费、推诿拖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注重宣传引导。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宣传,深化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必要性、复杂性的认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回应群众,凝聚共识,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建立社会参与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参与和推动改革的主动性、创造性。建立健全与公众、企业有效沟通协调机制,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审批事项,通过论证听证等方式充分征求意见,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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