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政办发[2014]68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6-26
实施时间: 2014-6-26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206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高质量就业,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比例双提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开发就业岗位,不断拓宽就业领域
  (一)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围绕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着力扶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现代服务业和就业层次高的新兴产业,着力发展研发设计、服务外包、现代物流、融资租赁、检验检测等对高校毕业生需求比较集中的生产性服务业,同时加快发展各类生活型服务业,拓展新领域,发展新业态,不断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为高校毕业生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要继续完善和落实重大投资项目就业评估机制,充分发挥投资项目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带动作用。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要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潜力,对到各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就业和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二)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在积极为小微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同时,鼓励推动小微企业在转型升级中创造更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及招用南京籍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补贴政策的执行期延长至2015年年底。对当年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其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额度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并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二、大力扶持自主创业,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一)深入实施“万名青年大学生创业计划”。各区和有关部门,要在深化落实市青年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完善制定相应的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帮助和扶持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进一步提升大学生创业比例。
  (二)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力度。在落实现有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使自主创业大学生都能享受到优惠政策扶持。
  1.降低准入门槛。高校毕业生创业无法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高校、市场开办者、各类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2.减免相关税费。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其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3.扩大小额担保贷款享受范围。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全额财政贴息补助。
  4.符合条件的创业青年大学生可优先安排公租房。在宁初始创业青年大学生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为非南京籍持《南京青年大学生创业证》高校毕业生(含海外留学人员),并在我市初始创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持有我市企业营业执照和半年(含)以上企业完税证明;自申请之日前本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半年(含)以上;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在我市无私有房产(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租住公有住房。
  符合条件需要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在宁初始创业青年大学生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创业企业纳税属地区青年大学生创业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市青年大学生创业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公租房管理部门优先安排公共租赁房。
  5.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设立重点面向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经验收认定为“南京市大学生创业园(基地)”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建园奖励补贴;对支持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帮扶困难毕业生就业
  (一)推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与高校有关部门联系,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我市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力争使每一名在我市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建立全市统一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完善我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服务系统,实现在全市范围内的信息共享、业务互通、统一标准和规范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实名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基本情况,根据其特点和需求提供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岗位信息和就业推荐。对有培训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要结合其专业特点,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的,按规定发放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落实相关补贴政策;对有见习意愿的南京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通过举办见习实训专场活动等方式参加见习实训,期间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见习实训补贴。通过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力争全市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率和有就业服务需求毕业生接受服务率达到100%。
  (二)加大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各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实名制登记中加强对南京籍离校未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摸底排查,通过电话联系、上门走访等方式,对辖区内就业困难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优先提供“一对一”重点就业帮扶,确保我市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当年100%就业。
  对招收本市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享受最长3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毕业一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在我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公布的我市当期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2/3 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补贴申请受理时间截止到2015年6月底);对毕业年度内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离校前全部发放到位。
  四、优化就业指导服务,维护公平就业权益
  (一)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创业指导。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在宁高校“大学生就(创)业指导站”的作用,积极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深入开展就业政策咨询和职业指导,增强就业指导、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专业化水平,帮助高校毕业生及时把握就业形势,了解就业政策,树立正确观念,提高就业能力。
  (二)促进就业供需信息有效对接。各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及求职需求,优化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改进服务措施,提升服务质量,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通过市场实现就业。要充分发挥校园招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多渠道作用,精心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招聘月”、“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招聘月”等专项服务活动,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搭建交流对接平台,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服务,多途径促进供需对接,满足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需求。
  (三)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益。各区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就业公平。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院校作为限制性条件。用人单位招聘应届毕业生不得将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我市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市政府国资管理和人社部门网站上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7天。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各部门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及时为已落实用人单位和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代理、落户、社会保险办理等服务。
  五、强化政府服务职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目标责任。各区、各有关部门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新增城镇就业中大学以上人员占比提高三个百分点”全年目标,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加强督促检查,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创业的整体合力。
  (二)加大资金投入。市、区两级要加大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优化资金支出结构,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落到实处。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运用各种新闻媒介,通过组织宣讲报告、在线访谈、广场咨询以及开设专题栏目、主题网页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和优惠措施,让广大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了解政策、掌握政策、享受政策。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及典型经验,动员社会各界关心和帮助青年大学生自主创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 榕政综[2013]12 2013/6/3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 杭政办函[2014] 2015/1/30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 鄂财教规[2018] 2018/1/30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 温政办[2013]17 2013/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