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工商其他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3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4-6-27
实施时间: 2014-6-27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175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省政府关于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42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4]107号)规定,将年度检验和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现将2013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2013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201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报送2013年度年度报告。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http://www.jsgsj.gov.cn:58888/province)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该系统或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的,可以到辖区工商所申领表格后提交。有关年度报告的具体要求和办法可登录南京市工商局网站(http://www.njgs.gov.cn)查看《2013年度年度报告须知》。
  二、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在营业执照上加盖年度检验或验照章。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6月27日
  2013年度年度报告须知
  一、年度报告的对象:凡2013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资企业(含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均为2013年度年度报告对象。
  二、年度报告的时间: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三、年度报告的方法: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http://www.jsgsj.gov.cn:58888/province)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该系统或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的,可以到辖区工商所申领表格后提交。
  四、年度报告的内容:
  (一)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企业从业人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3、企业开业、存续、停业、清算等经营状态信息;
  4、对外投资设立企业信息;
  5、网站或者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从事网络经营的信息;
  6、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销售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信息。
  前款第1、2、3、4、5项信息应当公示;第6项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公示。
  (二)、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1、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2、生产经营情况;
  3、个体工商户联系信息;
  4、获得的资格资质许可情况;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情况。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1、登记注册事项变动情况;
  2、生产经营情况;
  3、资产状况情况;
  4、联系方式信息;、
  5、获得的资格资质许可情况;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情况。
  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未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
  (一)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因未履行年度报告义务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满3年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上报历年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因未履行年度报告义务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二)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附件:
  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浏览器设置及要求
  2、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6月27日

相关附件:
附件.rar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 闽工商企注[201 2014/8/1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13年 2014/10/1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申报公示2013年度报告的公 2014/7/23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内资企业年度报告及公示须知 2014/10/1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公示信息及年度报告公告 2014/9/5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联 2014/8/29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公告 2014/10/1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公示年度报告的公告 2014/10/1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信息公示暂 桂工商办发[201 2014/9/28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提高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申 闽工商企注[201 2014/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