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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工[2014]17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5-19
实施时间: 2014-5-1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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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顺德区财税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省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制定了《广东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5月19日
  广东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等文件,并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用于支持我省环保事业发展,保障我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和规划的实施,推动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改善我省环境质量。
  第三条 各地人民政府是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环境保护以地方投入为主,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合省环境保护厅印发申报指南、评审、编制、下达项目计划,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及项目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七条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当地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负责组织当地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及时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重点项目以及重大科研、规划、标准、专题调研等项目,支持地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主要包括:
  (一)支持挂牌督办的突出环境问题整治项目;
  (二)列入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计划的重点环境工程项目及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项目奖励等;
  (三)省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包括省本级环境监测、监察、信息、宣教、应急管理、预警预报、固体废物管理、核与辐射等能力建设,按国家和省要求开展的专题专项工作、重点环保技术示范工程、重大环保科研项目等;
  (四)地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包括环境监测、监察、信息、宣教、应急管理、预警预报、固体废物管理、核与辐射等能力建设等;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安排的其他环境保护项目。
  第四章 分配办法和审批制度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竞争性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分配,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综合考虑各地环境监测、监察、信息、宣教、应急管理、固体废物管理、核与辐射管理等能力建设情况分配下达各地分配资金安排额度,各地根据分配额度遴选项目上报,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对各地上报的项目组织竞争性评审;竞争性分配的项目由地方或申报单位按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申报,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一)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审批。省环境保护厅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执行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报省领导审批。
  (二)年度具体实施项目审批。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年度申报项目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按程序报省领导审批。
  第五章 资金申报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托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受理、审核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地按照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和省下达的资金额度,组织评审后将项目上报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省属及中央驻粤单位的项目由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中央驻粤单位参照各地要求直接向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以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确因特殊情况已申报其他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第六章 资金安排及拨付
  第十五条 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通过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受理项目申请,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各地上报项目进行竞争性评审。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情况,形成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符合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要求的项目,逐步纳入项目库管理,实行滚动支持或分期实施,具体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分配计划按规定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进行公示,并按规定报省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经审定后,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资金管理规定下达资金,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扶持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绩效管理机制。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省财政厅落实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第二十条 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环保和财政部门(或评审机构)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使用完毕后,各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向各地环境保护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及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抽查。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项目承担单位应逐级报环保部门、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终止或变更。对因故中止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按规定收回专项资金。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各地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办法,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工〔201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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