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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社[2014]12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14-5-27
实施时间: 2014-5-2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60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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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民政局,顺德区财税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
  为规范省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制定了《省级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2014年5月27日
  省级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特殊困难救助对象跨省返乡工作的通知》(民函〔2004〕128号)、《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粤府〔2004〕10号)和《广东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助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用于救助管理机构开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和管理,对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和临时安置等救助保护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合理安排,专款专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组织救助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审核救助专项资金使用安排计划或方案、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实施救助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各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救助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按规定审核、下达和办理资金拨付。
  第五条 省民政厅负责救助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提出年度救助专项资金使用安排计划或方案,负责信息公开,按规定开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配合省财政厅开展其他形式的评价工作。各市、县民政部门要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救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人次数、是否积极开展主动救助、是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特殊救助对象跨省(区、市)接送的协作配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基础数据的搜集和整理,保证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七条 用款单位(即实施单位,下同)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资金和绩效目标要求组织实施,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并及时报送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救助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重点用于保障省级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和临时安置、管理机构救助设施等支出。具体使用的范围如下:
  (一)受助人员交通费、伙食费、医疗费、护理费;救助机构为受助人员提供的御寒衣物、水、电、通信和安保等服务。
  (二)跨省、跨市接送差旅费用;护送特殊救助对象的汽油费、公路通行费、救助车的维修费等。
  (三)教育矫治费用(救助对象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对象的教育和培训,教育矫治相关教材、教具、器材购置);
  (四) 临时安置费用。包括:社会福利机构、精神卫生机构或其他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发生的吃、穿、住、医疗及护理费用。
  (五)救助管理机构救助设施、设备的新建、改建和修缮购置;
  (六)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分配方式与程序
  第九条 救助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其中,用于各级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和临时安置主要参考因素包括上一年度各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任务,救助接送受助人员数量、地方财政资金(省级除外)等因素,按国家和省救助接送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并强化“以奖代补”机制。救助管理机构救助设施、设备的新建、改建和修缮购置主要参考预期救助业务数量、保障实现救助管理机构实际设置床位数、经费支出数等因素给予补助。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复式审批制度。省民政厅每年初提出救助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总体计划(方案)、绩效目标和使用要求,送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报请省领导审批。
  年度总体计划获批准后,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按本办法提出救助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按程序公示后报省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项核算。救助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用于救助无关的支出;任何组织、机构、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挪用、骗取救助专项资金。
  第五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领导批准同意的年度救助专项资金使用分配计划及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及时办理资金预算下达和拨付手续。
  (一)用款单位(即申报单位、项目实施单位,下同)属于省级单位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省财政厅将款项拨付至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二)用款单位属于市县单位的,由省财政厅向市县财政部门拨付预算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拨付用款单位。
  (三)用款单位不属于财政预算单位的,由财政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直接将款项拨付至用款单位。项目资金属于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用款单位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内,并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控制现金支出、严禁使用白条单入账。项目资金因故出现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的,应按原申报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资金用途调整;未经批复,项目用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资金使用用途。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除涉及保密等要求不予公开外,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审计结果、接受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及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制度。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对救助专项资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救助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各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救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保证全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正常、顺利开展,确保对特殊困难救助对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跨省跨市返乡接送任务的完成。省民政厅负责对救助专项资金进行项目绩效自评,县、市民政部门必须对项目资金用款单位报送的绩效自评报告进行认真核实,逐级汇总,并于次年2月底前,将项目绩效报告报送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按规定进行项目使用绩效评价;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通知》(粤财评〔2004〕1号)等规定,组织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实行救助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救助专项资金。对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停止项目申报单位申报救助专项资金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东省省财政救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粤财社〔2007〕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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