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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综[2014]8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时间: 2014-6-16
实施时间: 2014-6-1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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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国土资源局,顺德区财税局、国土资源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我省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80号)、《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财综〔2004〕18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广东省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6月16日
  广东省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80号)、《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财综〔2004〕18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通过省级分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统筹安排的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牵头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年度申报指南。
  3.配合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4.对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5.加强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联合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和审核等相关工作。
  2.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3.按照省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职责。
  (一)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
  2.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当年专项资金的年度总体安排计划(含资金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报省政府领导批准。
  3.草拟并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公布年度申报指南。
  4.联合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5.根据评审结果通过集体研究等程序及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送省财政厅审核,并履行分配方案公示、联合报批、信息公开等手续。
  6.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使用以及项目验收等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等。
  (二)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及时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立项申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联合同级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负责。
  2.按照省下达的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设计方案,按规定报批。
  3.严格按照省批复的项目设计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了解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情况,预算年度结束后,向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自查报告。
  4.认真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5.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严格专项资金管理,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立项申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二)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定期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汇报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情况;预算年度结束后,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自查报告。
  (三)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提供报账凭证,并确保报账凭证真实、完整。
  (四)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绩效,并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确保项目建设达到申报的绩效目标。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国有矿山历史上形成的地质环境问题以及采矿权人(责任人)已经灭失、需由政府投入资金解决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重点支持可以充分挖掘低效、废弃工矿用地潜力,经治理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比较显著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包括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其中工程支出包括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治理、矿区地下含水层破坏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等。具体如下:
  (一)矿山地质灾害治理支出,是指采取工程或技术手段对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实施治理发生的支出。支出范围主要包括矿区的采矿区塌陷治理、地裂缝治理、泥石流治理、滑坡及崩塌治理等。
  (二)地形地貌景观治理支出,是指对因采矿活动造成的土地毁坏、山体破损、岩石裸露、植被破坏和废(渣)石堆放等治理项目发生的支出。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削坡、修建台阶、护坡、修建挡土墙、防渗、排水、加固、挖填和植被恢复等。
  (三)矿区地下含水层破坏治理支出,是指对矿区地下含水层破坏进行综合治理发生的支出。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回填采空区、矿坑水处理、覆盖密封、帷幕注浆隔水、灌浆堵漏、防渗、回灌、修补含水层、供水和排水等治理工程。
  (四)矿区土地复垦支出,是指对采矿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和污染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发生的支出。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回填、推覆平整及铺垫表土,污染土壤修复、输排水、废石覆盖和修建道路等。
  (五)其他相关支出,是指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勘察规划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以及其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支出。
  第八条 补助标准:每个项目省财政补助标准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额度、申报项目规模、专家评审情况等研究确定。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
  (二)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等支出。
  (三)购置和修建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设备、装备、房屋、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
  (四)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实行专家评审,具体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评审专家库随机抽选专家,组成项目评审专家评委会(或评审组),专家采用书面评审方式对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评审(具体评审方案或考评指标等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在评审前另行制订)。评审现场实行封闭管理,独立评审。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6月底前拟定当年专项资金的年度总体安排计划(含资金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报省政府领导批准后,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各地进行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原则上按照属地申报,采取逐级申报、择优推荐的方式。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根据《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于每年上半年联合制订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资金的扶持方向、申报条件、申报对象、申报程序、补助标准等,并按规定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公布。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及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申报材料,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联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同时提供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其中,省财政直管县和省属单位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提交申报材料,同时抄报地级以上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受理申报,对申报项目进行前置审核,并在管理平台公布专项资金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申请金额等。对未通过前置审核、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原因并予以退回。
  第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与省财政厅对项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由省国土资源厅制订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按《办法》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的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按《办法》规定报省政府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根据省政府领导审批结果,按《办法》规定将分配方案公开。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省政府领导审批同意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由省财政厅相应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其中,安排给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专项资金,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请拨手续;补助市、县(市、区)项目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至相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省拨资金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十八条 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做调整。因工程施工量发生变化需调整预算的,须报经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对于调增预算的,一律由地方财政自行解决;对于调整项目地点、施工期限的,须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安排使用资金,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
  第二十条 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相关的前期工作经费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申请列入本部门预算安排。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各类景观和设施,待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管护责任单位管理。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应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专项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报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情况,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基本情况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拆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制订完善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敏感岗位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建立考核问责制度。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公开、公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将使用情况及公开公告情况报送市、县(市、区)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定期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进行整改,确保专款专用。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将结合工作情况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通知》(粤财评〔2004〕1号)等有关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将省级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办法》实行责任追究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一)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省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予以追究责任,并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和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并扣减或暂停其专项资金安排。
  (三)申报单位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四)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原《关于印发〈广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13〕1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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