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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注会协[2014]6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4-9-19
实施时间: 2014-9-19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11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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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科学发展水平,推动注册会计师提升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不断提高服务国家建设、服务市场主体、服务公众利益的能力,我会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会协[2014]22号),结合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现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2.xxxx年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
  3.xxxx年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辅助表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4年9月19日
  附件:
  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服务市场主体、服务公众利益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负责组织开展我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综合评价前五十家排名信息。
  第三条 每年对事务所上一年度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价。
  第四条 综合评价情况,将在省注协网站进行公示后公布得分前五十家事务所的信息。
  公示期间受举报的事务所,由省注协核实后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酌定是否予以公布。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自愿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三)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
  (四)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五)因故终止(含省注协公布综合评价结果时终止);
  (六)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批准设立未满一年(不含合并分立设立);
  (七)省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事务所申请参加综合评价,应根据相关通知要求填写《   年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上报省注协审核。
  事务所总所设立在福建省辖区内的,可汇总省内分所数据以总所名义进行综合评价,其分所不再单独进行综合评价。
  省外事务所在福建省辖区内设立的分所,视同独立所参加省注协组织的综合评价。
  第七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于上年度 12 月 31 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一)签订合并分立协议,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
  (二)完成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相关执业证书手续及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合伙人(股东)退伙(退股)、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第八条 为保证综合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综合评价表主要指标以上年度 12 月 31 日作为基准日。开始填报后,将以基准日的数据为准,从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提取综合评价表所需数据。
  第九条 事务所对综合评价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及时更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
  第十条 事务所及分所应对《情况表》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省注协将对事务所上报的信息进行抽查。如果发现填列信息不实的,责令事务所限期更正。如果发现填列信息严重失实或者故意填列不实信息的,取消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事务所的综合评价指标包括: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综合评价其他指标等。
  (一)业务收入指标,仅指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即事务所每年上报省注协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不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所等的收入或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
  省外事务所在福建省辖区内设立的分所的本身业务收入仅指该分所每年上报省注协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分所本身业务收入,不包括其总所或其他分所的收入。
  事务所分立的,有关分立后事务所的收入,应按分立双方协商的相关决议确定,且总额不得超过原事务所的收入。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的、经省注协确认的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实际人数。
  (三)处罚和惩戒指标,是指最近两个年度至《情况表》填报截止日期间,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四)综合评价其他指标,是指除了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以外的指标。涵盖事务所基本情况、内部治理、执业质量、人力资源、党群共建、社会责任、受奖励情况等,主要构成如下:
  1、培训完成率,在上一年度内,事务所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本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含补培训的人数)的比率(最高100%),总分10分。
  2、领军人才人数,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已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或省注协组织的测试并选拔的领军人才人数。中注协领军人才每名加2分,省注协领军人才每名加1分。
  3、资深会员人数,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经中注协确认的资深会员人数。每名加2分;经省注协确认的资深会员人数。每名加1分。
  4、受表彰情况,在上一年度内,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行业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受省级以上(含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注协的表彰、并经省注协确认的次数。受财政部、中注协表彰每(人)次加2分,受省财政厅、省注协表彰每(人)次加1分。
  参加行业相关活动或比赛获得表彰的团体或个人,一等奖(冠军),每(人)次加2分;其他名次,每(人)次加1分。
  参加行业相关公益活动的,每(所或人)次加0.5分。
  每家事务所在同一次活动中,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5、发表文章数,在上一年度内,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发表文章数。在国家核心刊物发表文章每篇加2分,在一般刊物(刊号)发表文章每篇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6、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数,在上一年度内,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经相关部门确认的应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人数。国家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每名加2分;其他级别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每名加1分。
  7、全程参与行业检查人数,在上一年度内,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经省注协确认的参加行业检查的人数,每名加1分。
  8、党团工青妇组织建设情况,已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党、团、工会、妇女组织的,每成立一类组织,加2分。
  9、获得省级青年文明号的,加2分;获得市级青年文明号的,加1分。
  10、省注协认可的其他指标。
  第十二条 处罚和惩戒等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1.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8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6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6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4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2分。
  2.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减5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受到刑事处罚的,一次减8分。
  3.因未如实填写受到举报并被核实的,涉及处罚和惩戒类的指标,按照上述两款规定双倍扣减相应的分值;涉及其他指标的,除了作相应的调整外,每项被举报事实再扣减4分。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指标中的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综合评价其他指标按照一定的权重计算综合得分。处罚、惩戒和受到举报并被核实的为直接减分项。
  综合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指标应减分值-举报核实减分值。其中:
  (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该事务所业务收入/上一年度前五十家事务所收入中位数)×60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上一年度前五十家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中位数)×10
  (三)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该事务所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之和/上一年度前五十家事务所综合评价其他(或质量)指标中位数)×30
  (四)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指标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第十四条 省注协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情况而追加新的指标,将在申报材料之前的相关通知中予以明确并及时调整综合得分的计算公式。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注协印发的《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修订)》(闽注会协[2011]57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2.xxxx年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xls    
3.xxxx年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辅助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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