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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办结时限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采[2014]17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8-27
实施时间: 2014-8-27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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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支出进度,切实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指南》、《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项目工作流程和办结时限要求
  政府采购项目工作流程时段是指从采购单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之日起至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之日止。办结时限以工作日或以日历日计算,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相关文件、材料或指令的次日起计算。本通知采购单位是指依法开展政府采购的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
  (一)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办结时限要求(流程图见附1)
  1.采购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当年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2.政府采购计划由采购单位通过广西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上报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采购单位为下级预算单位的应先报主管部门。
  3.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政府采购计划。主管部门自收到采购单位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主管部门统一汇总上报的采购计划,其办理时限从收到下属单位最后一条计划的次日起算),审核通过的报送财政厅;审核不通过的退回上报采购单位;上报采购单位按主管部门意见修改后在3个工作日内再次上报。
  4.财政厅按规定审核政府采购计划。财政厅收到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后,进行如下办理:一是对已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主管部门已落实资金来源的采购计划,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符合采购要求的下达政府采购计划;不符合采购要求的将政府采购计划退回申报的采购单位。二是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涉及大额贷款等的采购计划,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采购计划不符合采购要求的直接退回申报的采购单位;符合采购要求的转部门预算管理处提出意见,部门预算管理处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后返回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审核通过的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对提出修改意见的采购计划采购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修改补充后按原流程上报;对提出不通过意见的暂停该政府采购计划。
  (二)组织执行政府采购项目办结时限要求(流程图见附件2)
  1.财政厅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后,采购单位应按已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在5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2.采购单位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后,应在10个工作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具体采购需求。采购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未提供详细需求的,由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向其发出“催办通知单”,同时抄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发出“催办通知单”5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还未提供详细需求的,应向其发出“再次催办通知单”,同时抄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发出“再次催办通知单”5个工作日内,仍未提供详细需求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报告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3.采购代理机构收到采购单位提供具体采购需求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采购文件;但因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采购文件。
  4.采购单位自收到采购代理机构制作采购文件之日起,公开招标文件、邀请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在7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确认或修改,询价文件在3个工作日之内签字确认。
  5.经采购单位确认的采购文件,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进行预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6.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每个采购项目的内容及所采取的采购方式在规定限时办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自接到采购单位项目委托后50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包括变更采购方式、工程项目投资评审、处理质疑或投诉所需的时间);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在20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包括变更采购方式、投资评审、处理质疑或投诉所需的时间)。
  7.招标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标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单位;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单位;。
  8.采购单位接到采购代理机构报送评标、谈判、询价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谈判、询价报告中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人,经采购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送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事先在委托书中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人)。对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项目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接到采购单位确定中标(成交)人后即按规定将中标(成交)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公告,并及时向中标(成交)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9.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三)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办结时限要求(流程图见附件3)
  1.采购单位按已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核对采购文件、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商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双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30日内中标(成交)供应商或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或采购单位应当及时向财政厅反映,财政厅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和处罚。
  4.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5.采购单位应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财政厅备案(直送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厅窗口)。
  6.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四)采购方式变更事项的办理办结时限要求(流程图见附件4)
  1.采购单位或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业务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书面提出采购方式变更申请。
  2.变更申请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提交变更申请及有关材料。
  3.财政厅对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报送的采购方式变更申请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或手续完备的,应在收到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批复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申请单位,修改补充后再提交。
  (五)政府采购项目投资评审事项办结时限要求(流程图见附件5)
  1.采购单位在实施政府采购项目中对属于应纳入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应在收到下达批复政府采购计划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评审材料。
  2.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初审报送材料,材料不齐的告知采购单位补充材料。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规定时限要求进行评审,并下达评审结论。具体办结时限要求见下表(评审时间不含:送审单位核对、补充资料、反馈意见时间;财政部门文件会签和领导审批的时间)
  送审工程造价项目  评审时间
  项目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含本数)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从接到完整评审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评审
  项目资金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从接到完整评审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评审
  项目资金5000万元以上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从接到完整评审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评审
  (六)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办理办结时限要求(流程图见附件6)
  1.供应商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或受托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质疑书。
  2.采购单位或受托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质疑条件的进行受理,自受理质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及其他有关供应商。不符合质疑有关情况分别处理:一是质疑书内容不符合规定,应书面一次性告知质疑供应商修改,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质疑书;二是质疑不属于本采购活动的,应书面告知质疑供应商;三是质疑不符合其他条件,书面告知质疑供应商并说明理由。
  3.质疑答复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及其他有关供应商,并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告。质疑处理期间,质疑供应商撤回质疑的,终止质疑处理。
  (七)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的办理办结时限要求(流程图见附件7)。
  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单位或受委托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单位、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日内向财政厅投诉。
  2.财政厅收到供应商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修改后,并在要求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投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投诉不符合规定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财政厅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3.财政厅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4.采购单位的采购项目被投诉的,应当在收到财政厅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厅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同时主动配合协助财政厅做好处理投诉事项的有关工作。
  5.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被投诉的,应当在收到财政厅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厅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同时主动配合协助财政厅做好处理投诉事项的有关工作。
  6.在处理投诉期间,采购单位收到财政厅暂停采购活动书面通知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7.财政厅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人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投诉处理结果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二、加强监督管理,确保采购项目的实施
  (一)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政府采购项目办结时限要求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受采购单位或供应商送审的文件或材料时,对送审的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送审单位或供应商补正文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二)优化、简化内部办理流程。
  主管部门、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优化、简化内部办理流程,实行政府采购项目专人负责制和制定办理事项流程时限制度,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监督管理部门等。加强对采购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采购项目如期完成。在实施采购活动过程中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向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反映。
  (三)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1.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项目限时办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采购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本规定的时间内办结或予以答复的、需要延期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报送申请延期的书面报告,说明延期的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计划办结的时限。对采购代理机构受托的采购项目,未按本通知时限办结的,采购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2.采购代理机构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本规定的时间内办结需要延期的,应当向及时向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报送申请延期的书面报告,说明延期的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计划办结的时限。对采购单位实施的采购项目未按本通知时限办理的,多次催办仍未办理的,采购代理机构应书面报告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处理。
  3.财政厅应依法加强对主管部门、采购单位、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建立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制度。
  附:
  1. 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办结时限流程图
  2.组织执行政府采购项目办结时限流程图
  3.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办结时限流程图
  4.采购方式变更事项办理办结时限流程图
  5.政府采购项目投资评审事项办理办结时限流程图
  6.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办理办结时限流程图
  7.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办理办结时限流程图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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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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