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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服[2014]29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9-5
实施时间: 2014-10-1
失效时间: 2016-9-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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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申请顺延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闽人社函〔2014〕317号)收悉。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消费者的负担,现就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你厅下属的福建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属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该中心提供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档案寄存等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综合服务仍维持每人每月15元的收费标准,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保管和整理档案,保留原有身份,计算和核定工龄,代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手续,代办技术等级鉴定申报,办理政审、代办退休手续,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
  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等。
  (二)单纯档案托管服务费由每人每月5元下调为3元,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保留原有身份、职称、原有已确认的连续工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照政策规定的接续手续,以及档案保管、材料归整、出具档案内的相关证明等。对持有《福建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未就业期间予以免收。
  二、福建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开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档案寄存等服务收费,应与委托方签定协议,必须坚持自愿委托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三、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服务价格,收费单位可以下浮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一旦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畴,由政府财政提供经费保障,应即停止收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费。
  四、收费单位应到我局申领《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公布“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落实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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