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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绩效[2014]193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4-9-12
实施时间: 2014-9-1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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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各预算部门、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2012]2892号),细化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内容和流程,结合本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市属各预算部门遵照执行,各区县可参考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相关办法。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9月12日
  附件
  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2012]2892号),细化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工作规范和流程,结合北京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评估)是指财政部门根据部门战略规划、事业发展规划、项目申报理由等内容,通过委托第三方的方式,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设置的科学性、财政支持的方式、项目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 事前评估是绩效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政府预算决策的重要改革举措,旨在预算编审环节引入社会监督,推行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参与式预算”机制。通过评估,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政府理财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推进“责任政府”、“阳光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各项预算资金和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以及属政府所有或由政府管理的其它资金。
  第五条 事前评估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评估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部、北京市有关文件等为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二)科学规范原则。事前评估工作应通过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地进行。
  (三)依据充分原则。在评估过程中,应收集足够的相关文件及资料,并要通过现场调研,为评估结论提供充分的依据支持。
  (四)成本效益原则。事前评估工作的重点是评估项目立项的合理性和预算的准确性,在开展事前评估工作过程中,要注意控制成本、节约经费,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第六条 事前评估的主要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二)国家及北京市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
  (三)财政部及北京市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
  (四)部门(单位)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第二章 事前评估的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事前评估的对象包括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市级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等申请财政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事前评估以拟列入预算的民生类、城市管理服务和城市建设类等社会关注度较高、金额较大或年度新增的项目及重大政策为重点。
  民生类项目,是指用于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改善和保障民生的项目支出。
  城市管理服务和城市建设类项目,是指在固定资产投资外,用于城市修缮、改造、环境整治、管理和运行等方面,提升城市服务能力的项目支出。
  第九条 事前评估的重点:
  (一)项目实施的必要性。主要评估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项目内容与北京市宏观政策、行业政策、主管部门职能和规划、当年重点工作是否相关;项目设立依据的宏观政策是否具有可持续性,项目所在行业环境是否具有可持续性;项目是否具有现实需求、需求是否迫切,是否有可替代性,是否有确定的服务对象或受益对象;是否有明显的经济、社会、环境或可持续性效益,项目预期效益的可实现程度如何。
  (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主要评估项目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组织管理机构是否能够可持续运转;项目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是否与绩效目标相匹配;项目技术方案是否完整、先进、可行,与项目有关的基础设施条件是否能够得以有效保障;项目单位及项目的各项业务和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技术规程、标准是否完善,是否得到有效执行;针对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和市区两级财政配套资金可能存在的风险,是否有相应的保障措施。
  (三)项目绩效目标。主要评估项目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否与部门的长期规划目标、年度工作目标相一致,项目产出和效果是否相关联,受益群体的定位是否准确,绩效目标与项目要解决的问题是否匹配、与现实需求是否匹配,是否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挑战性;绩效指标设置是否与项目高度相关,是否细化、量化。
  (四)财政支持范围、方式。主要评估项目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支持范围;项目单位是否有类似项目得到财政资金重复支持;项目资金来源渠道是否明确,各渠道资金到位时间、条件是否能够落实;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是否科学合理,市区两级财政资金配套方式和承受能力是否科学合理。
  (五)项目预算。主要评估项目预算是否与绩效目标、项目内容相匹配,预算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编制依据是否充分,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
  (六)其他内容。其他需评估的内容。
  第三章  事前评估的组织管理
  第十条 事前评估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领导,通过委托第三方的方式进行;主管部门、预算单位配合第三方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事前评估的实施主体是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拟定事前评估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确定事前评估项目,制定总体评估方案;依据事前评估结论安排下一年度预算;结合事前评估结果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预算单位配合开展事前评估工作;督促落实事前评估改进工作。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负责制定本部门事前评估相关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事前评估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和评价机构完成评估工作,提供项目相关材料;向财政部门报送《事前绩效评估项目预期绩效报告》、《事前绩效评估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和《事前绩效评估项目预期绩效与管控措施申报表》;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事前评估意见完善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水平。
  第十四条 第三方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具体的事前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可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事前评估工作。
  第四章  事前评估方式和方法
  第十六条 事前评估的方式包括聘请专家、网络调查、电话咨询、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等方式。
  (一)聘请专家。是指邀请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参与事前评估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二)网络调查。是指通过互联网及相关媒体开展调查,向评估对象利益相关方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
  (三)电话咨询。是指通过电话对专业人士、评估对象及其他相关方进行咨询。
  (四)召开座谈会。是指由第三方组织特定人员或专家座谈,对评估项目集中发表意见和建议。
  (五)问卷调查。是指调查者运用统一设计的问卷向评估对象利益相关方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
  (六)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是指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事前评估工作,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可分别从预算监督和民主监督的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事前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通过将项目的预算支出安排与预期效益进行对比分析,对项目进行评估。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预期实施效果、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预算支出(项目)安排的比较,对项目进行评估。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项目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对项目进行评估。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预期效益不易计量的项目,通过综合分析测算其最低实施成本,对项目进行评估。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对项目进行评估。
  (六)其他评估方法。
  第十八条 事前评估方式和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评估。
  第五章  事前评估结果及其应用
  第十九条 事前评估结果分为“建议予以支持”、“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建议部分支持”、“建议不予支持”。
  事前评估结果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得出,“建议部分支持”的结论需在结论中明确支持和不支持的具体内容,以便财政部门安排预算使用。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事前评估结果,按照评估结果安排预算,并将其作为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及预算单位应根据事前评估结果,改进管理工作,调整和优化本部门预算支出结构,合理配置资源。
  第二十二条 建立事前评估信息公开制度,将事前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六章  事前评估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事前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事前评估工作应当遵守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程序一般包括事前评估准备、事前评估实施、事前评估总结及应用三个阶段。
  第二十四条 事前评估准备阶段
  (一)确定事前评估对象。市财政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确定事前评估对象。
  (二)下达事前评估任务。市财政局下达事前评估项目通知书,明确评估组织实施形式,确定评估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评估时间及要求等方面的情况。
  (三)成立事前评估工作组。第三方接受事前评估任务,成立事前评估工作组,组织开展事前评估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事前评估实施阶段
  (一)拟定工作方案。评估工作组按要求拟定具体的事前评估工作方案。
  (二)入户调研。评估工作组到市财政局主管业务处室和项目单位进行入户调研,了解项目情况,辅导项目单位收集准备资料。
  (三)组建专家组。评估工作组依据项目内容遴选评估专家,组成专家组,并适时对专家进行业务培训。
  (四)收集审核资料,现场调研。评估工作组收集审核项目资料,与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项目现场进行调研。通过咨询专业人士、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电话采访、集中座谈等方式,多渠道获取项目信息。
  (五)进行预评估。评估工作组与专家组对项目相关数据进行摘录、汇总、分析,完成预评估工作。对于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求项目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上报,逾期视同资料缺失。
  (六)召开正式专家评估会。专家组通过审核项目资料和听取项目单位汇报,对项目的相关性、预期绩效的可实现性、实施方案的有效性、预期绩效的可持续性和资金投入的可行性及风险等内容进行评估,形成评估结论。
  参与评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单独出具评估意见,包括对事前评估工作的意见建议及项目的评估意见等。
  第二十六条 事前评估总结及应用阶段
  (一)撰写报告。评估工作组根据专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评估意见,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事前评估报告,整理事前评估资料。
  (二)提交报告。评估工作组在专家评估会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交事前评估报告。
  (三)结果反馈与应用。市财政局及时向主管部门、参与事前评估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馈事前评估结果,并根据事前评估结果做出预算安排决策;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根据事前评估意见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
  (四)结果汇报。市财政局向市人大和市政府汇报事前评估结果。
  第二十七条 事前评估的时间安排
  (一)预算编制过程中的项目事前评估工作在每年9月-11月完成;
  (二)年中申请追加的项目事前评估工作应于财政部门下达评估任务后2个月内完成。
  第七章  预期绩效报告和事前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 预期绩效报告是被评估部门(单位)对项目计划内容、绩效目标、实施方案和预期效益等进行自我评估,按一定格式要求撰写的报告文本。
  预期绩效报告的格式要求可参考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背景、项目主要内容等。
  (二)项目实施的相关性。说明项目的立项依据,包括项目与部门职能、相关政策及规划、现实需求等方面的相关性。
  (三)项目绩效目标。说明项目的总体绩效目标以及绩效指标,绩效目标内容应具体明确、符合项目现实需求及部门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绩效指标应具体细化、量化,并且要有可衡量的评价标准。
  (四)项目实施方案的有效性。说明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决策程序、实施程序,人、财、物等基础条件保障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以及对不确定因素和风险的控制措施等。
  (五)项目预期绩效的可持续性。说明与项目相关的政策、行业环境等方面的可持续性,预期产出及效果的可持续性,组织管理机构、运行机制的可持续性。
  (六)项目预算。说明项目的预算构成、预算测算依据和标准、财政支持的范围和方式、市区两级财政经费保障渠道和方式等。
  (七)其他内容。《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方案》中规定的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预期绩效报告应当在评估工作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被评估部门(单位)对预期绩效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事前评估报告是评估工作组根据专家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评估意见,做出的带有相关结论的报告文本,是对评估对象是否具有必要性、可行性、效率性、效益性、可持续性等方面的文字分析和描述。事前评估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评估对象概况、评估的方式方法、评估的内容及结论、评估的相关建议、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事前评估报告的格式要求可参考以下内容:
  (一)评估对象。包括项目立项依据、背景、实施主体、主要内容、预算情况等。
  (二)评估方式和方法。包括评估程序、论证思路及方法、评估方式等内容。
  (三)评估内容与结论。包括项目的相关性、项目预期绩效的可实现性、项目实施方案的有效性、项目预期绩效的可持续性、财政资金投入的可行性风险和总体结论。项目的相关性主要针对政策相关性、职能相关性、需求相关性、财政投入相关性和产出与效果相关性等进行分析;项目预期绩效的可实现性主要针对绩效目标明确合理性、绩效目标细化量化程度和项目预期效益可实现程度等进行分析;项目实施方案的有效性主要针对项目内容明确性、决策程序规范性、预算编制科学合理性、项目资金保障条件、组织机构健全有效性、技术方案科学合理性、项目管理制度健全有效性和项目管控措施健全有效性等进行分析;项目预期绩效的可持续性主要针对政策的可持续性、预期产出及效果的可持续性和组织管理机构的可持续性等进行分析;财政资金投入的可行性风险主要针对财政投入能力风险、财政资金重复投入风险、支持方式导致的财政资金投入风险和项目执行风险导致的财政资金投入风险等进行分析。
  (四)相关建议。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阐述评估工作基本前提、假设、报告适用范围、相关责任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等。
  第三十条 事前评估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第三十一条 事前评估报告正文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第三十二条 事前评估报告附件应包括事前评估预期绩效报告、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事前绩效评估专家组评估意见、专家意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等内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应单独列示)。
  第八章  事前评估行为规范
  第三十三条 事前评估第三方、专家和参与事前评估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严守职业道德,遵守保密纪律。违反相关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终止委托合同、取消事前评估资格等处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与委托的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方应要求专家签署承诺书,明确承诺内容和保密条款。
  第三十五条 第三方应严格按照《参与北京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介机构行为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不得干预和影响被评估单位的正常工作,评估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得由被评估单位支付;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将文件、数据等与评估有关的资料对外公布,不得提前对被评估单位和相关人员公布专家意见、评估结果等;自觉履行回避制度及其他相关纪律。
  第三十六条 专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深入实际了解和调查情况,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评估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对外透露专家评估会议内容、咨询意见、争议问题等有关情况。专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应遵守回避制度,不得与被评估单位有任何经济利益和其他关系等。
  第三十七条 对在事前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干扰、阻碍事前评估工作的预算部门(单位),按照《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本细则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事前评估工作流程
  2.事前绩效评估资料准备清单
  3.事前绩效评估预期绩效报告
  4.事前绩效评估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5.事前绩效评估项目预期绩效与管控措施申报表
  6.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方案
  7.专家承诺书
  8.事前绩效评估资料确认单
  9.事前绩效评估非正式检查报告
  10.事前绩效评估专家评估意见
  11.事前绩效评估专家组评估意见
  12.事前绩效评估人大代表(人大机构负责人)评估意见
  13.事前绩效评估政协委员评估意见
  14.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参考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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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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