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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海关关于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波海关
发文时间: 2014-9-17
实施时间: 2014-9-17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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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进出口企业、报关企业:
  根据海关总署2014年65号公告,长江经济带区域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以下简称“一体化”)于9月22日启动,现将宁波口岸一体化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关环节
  (一)宁波关区企业申报的一体化报关单,可在进出口经营单位注册地(4位关区代码)或货物实际进出境地申报。
  (二)对于各审单分中心审核的一体化报关单,报关单位可在H2010系统海关信息查询模块或中国电子口岸客户端查询将报关单挂起或退单的关员联系方式。
  (三)因系统切换,请各报关单位提早做好准备,9月19日16:00起停止发送进口报关单电子数据,9月20日16:00起停止发送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9月21日16:00系统恢复正常。 21日我关各通关现场停止加班一天,通关加班业务暂停办理,其他业务现场查验、物流等相关业务照常办理。请有关企业提前做好准备,确有通关需求的,请提前向有关业务现场联系。
  二、查验环节
  (一)对从其他关区口岸进境、在宁波关区申报的进口一体化报关单需查验的,企业可根据物流实际需求,自主选择在口岸海关或申报地海关监管场所实施查验。对需转运分流到宁波海关实施查验的,由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申报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转运分流企业承诺书》(附件),经审批同意后,到口岸地海关办理转运分流手续。
  (二)对从宁波口岸进出境、在其他关区申报的进出口一体化报关单需查验的,如进出境口岸在镇海、梅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分别到镇海海关和梅山海关办理查验登记手续;如进出境口岸在北仑、大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到大榭海关办理查验登记手续。
  三、放行环节
  从宁波口岸进出境、申报地在其他关区的已放行进出口一体化报关单,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持提(运)单到口岸海关物流部门加盖放行章;也可登录宁波电子口岸网站进行电子化放行操作。对于进口一体化报关单,在电子化放行系统中录入进口货物提单号和集装箱号,经系统校验无误后打印《通关一体化进口放行通知书》,凭此和提货单到港区办理提货手续;对于出口一体化报关单,在电子化放行系统中录入出口货物提单号和集装箱号,经系统校验无误后点击放行确认,凭电子放行信息办理港区装船出运手续。
  特此公告。
  联系人:赵东占 0574-89090860,13566300087
  附件: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转运分流企业承诺书

相关附件:
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转运分流企业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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