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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核定及有关事项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4]29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9-5
实施时间: 2014-9-5
失效时间: 2016-9-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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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环保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标准的函》(闽环总量函[2014]44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以及《福建省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和排污权交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闽价费[2014]2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减排、谁受益”的原则制定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根据闽政[2014]24号文件规定和《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委托开展排污权交易管理的函》(闽环财函[2014]51号)要求,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由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福建)有限公司代为征收。
  三、排污权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调节为主,但不得低于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
  四、收费单位应在接到本复函后20个工作日内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实行收费公示,亮证收费,标明价格监督电话12358,实行“阳光收费”。收费单位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复函自2014年9月5日起开始执行,执行期为两年。执行期届满前两个月,由你厅按照规定程序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申报。执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福建省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9月5日
  附件
  福建省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吨.年)

序号

污染物

收费标准

优惠政策

1

化学需氧量

1300

650

2

氨氮

1500

750

3

二氧化硫

800

400

4

氮氧化物

1100

550

说明

优惠政策:是指对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污染物产生指标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一级水平的建设项目等,其上缴国库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金额按照规定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的50%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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