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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企业工商信息联络员备案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工商发[2014]150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4-7-8
实施时间: 2014-7-8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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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工商局:
  按《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工商发[2014]123号)文件要求,省局制定了公示系统企业联络人员备案登记流程。请各地按此流程做好企业工商信息联络员备案工作。现就做好此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企业工商信息联络员制度是一项创新的、并应长期发挥作用的制度。在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前,工商信息联络员身份、手机认证是企业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报、公示即时信息等的登录方式。同时还将在法律宣传、信息发布、办理业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企业工商信息联络员身份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确认,其信息填报、联络等行为视同为企业行为。
  三、各地接通知后应立即开展企业工商信息联络员备案工作,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精心组织、大力宣传,务必使企业知晓联络员的职责。
  四、建立工商信息联络员制度可与目前正在进行的换照工作相结合。年报开始后仍可办理联络员备案。
  附件:
  1.《企业联络人员备案操作说明》
  2.《企业联络员备案工商端审批说明》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7月8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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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年报中联络员信息 2014/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