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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全市高校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年度财务报告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教[2014]161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8-14
实施时间: 2014-8-14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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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教委(教育局),各市属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有关市级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大中专学校财务管理,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审计监督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10]147号)的精神,决定自2014年起,对全市大中专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信息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审计的对象
  全市公办、民办和企业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二、承接审计的机构
  接受委托的审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经重庆市财政局批准设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处于正常执业状态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支机构)。
  (二)近五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行业惩戒,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审计内容
  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主表、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内容:
  (一)财务报表主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
  (二)财务报表附表。主要包括:基本数字表、机构人员情况表、学生学员统计表、非税收入征缴情况表、资产情况明细表、负债情况明细表、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财务管理状况、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财政性拨款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政府采购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四)财政和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审计内容。
  四、审计报告的使用
  (一)每年3月31日前,学校需将上年度财务报告,连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结论,一并报送至同级财政和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财政和学校主管部门在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利用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所反映的财务会计信息和业务信息,在安排学校年度预算、追加各类专项资金时,应将其作为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凡未按要求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报表的学校,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
  (三)学校凡向社会公开的财务信息,必须使用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学校对审计机构反映出的问题,必须及时整改。审计报告中被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同时还应提交相关内容的财务处理、账务调整意见或报表编制有关情况和说明,以此不断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
  五、审计费用
  学校自主选择并委托符合条件的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工作,并签订委托审计合同。审计费用根据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标准和规定,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的学校和受委托方的审计机构双方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列入委托学校年度预算安排。审计结束后,由学校按合同约定按时付清审计费用。
  六、监督管理
  (一)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在充分了解审计机构的基础上,根据本校办学规模、社会影响等实际情况,每年按期选择并委托执业质量好、职业道德佳的审计机构,对学校年度财务报告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并积极配合注册会计师开展好审计工作。
  (二)学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将年度财务报告纳入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工作。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所属学校及其主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加强对学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规划、培训、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各审计机构应熟悉掌握各类学校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了解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的各项要求及审计重点,提高业务能力,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醒学校整改,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财政和学校主管部门。各审计机构要规范收费行为,杜绝无序或恶性竞争。
  (五)学校及主管部门在审计工作中发现审计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须及时向市财政局举报,并配合财政部门进行查处。市财政局应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质量监督,抽检核查,发现审计报告质量问题或注册会计师有违规执业、通同作弊等情况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七、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和教委,及时将通知要求传达至本辖区内所属学校,并做好宣传、指导和监管工作;市财政局和市教委负责市级所属学校宣传、指导和监管工作。市财政局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各审计机构宣传、指导和监管工作。工作中若有不明之处,请联系市财政局和市教委。
  市财政局教科文处联系人:陈定,联系电话:67575496;
  市教委财务处联系人:黄凤兰,联系电话:63855225。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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