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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通知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渝府办发[2014]100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8-31
实施时间: 2014-8-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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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精神,加快推进简政放权,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激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活力,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对现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形成涉企收费目录清单。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将所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形成常态化的公示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之内的涉企收费,逐步减少项目数量;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从2014年起,每年定期清理并公布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
  结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对经确认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对外公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中涉及评审、评估、鉴证、咨询等各类有偿中介服务要引入竞争机制,破除垄断行为,发挥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调节价格。确需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目录管理。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严格核定服务成本,科学制定服务价格。探索建立“一评(证)多用”制度,对前置服务项目性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审批项目,实行服务结果共享共用。每年定期清理并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三、清理规范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加强涉企收费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中介组织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以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市政园林、质量监督、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安全监督和公安消防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清理评估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凡属不合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凡属垄断性强、利润高、收费标准偏高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严格核定成本并重新确定合理利润率,尽量降低收费标准。
  四、切实规范行业协会及中介组织涉企收费行为
  深入开展行业协会清理规范活动,推进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与行政机关在人员、财务、资产、职能、机构等方面尽快实现彻底脱钩。重点解决行业协会及中介组织利用(借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违反规定强制企业参加培训、评比、认证、考试并收费,以及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向企业变相收费等行为。严禁行政机关利用其对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机构资格(资质)认定、认证等权力,与行业协会及中介组织形成利益共同体,坚决杜绝涉企搭车收费行为。进一步加强对行业协会及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加快建立并完善行业协会评估、中介组织信用分类监管等自律管理制度。认真组织开展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及其涉企收费行为清理规范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五、认真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安排部署,结合行政审批制度、工商登记制度、投融资体制、财税体制等方面的改革,重点围绕“给市场松绑、为企业减负、向基层放权”三条主线,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千方百计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发展活力。贯彻落实经济宏观调控措施,加强经济形势研判,及时落实支持企业发展、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政策举措。建立支持小微企业的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收费减免措施。凡属中央政府事权设立执行幅度收费的涉企收费项目,要按下限收费;凡属地方政府事权设立的涉企收费项目,能够取消的一律取消,能够减免的尽量减免。每年及时制定和公布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并形成常态化的公示机制。
  六、坚决查处各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
  坚决制止各类涉企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切实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各级政府部门、各行业协会及中介组织利用行政资源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接受指定服务。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曝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健全减轻企业负担的长效保障机制
  加快建立统一便民的经济违法行为举报、行政效能投诉、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平台,加大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督办考核力度。建立企业负担调查信息系统,利用市物价局的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电话号码:12358)、市经济信息委的公众信息网“企业负担监督投诉”栏(网址:http://wjj.cq.gov.cn)、市中小企业局的民营企业维权投诉中心(电话号码:67625701)等公众信息平台,完善企业举报渠道和解决问题的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建立和实施第三方评估,客观评价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制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由市经济信息委牵头,加强工作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抓紧落实本地区减轻企业负担各项工作。
  附件: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第一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31日
  附件
  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
  (第一批)

序号

政策类别

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牵头部门

1

政府性基金

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免征收微型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市残联

2

行政事业性收费

从2015年1月1日起,免收企业产品质量监督定期检验费。

市财政局

市质监局

3

行政事业性收费

清理并逐步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建立涉企政府公共服务的财政供给制度。

市财政局

4

行政事业性收费

将暂缓征收船舶登记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企业注册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林权证工本费、林权勘测费、已生产药品登记费及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等9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行期限顺延1年。

5

行政事业性收费

继续免征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并作为长期措施。

6

行政事业性收费

制定矿山企业实行分期和缓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阶段性政策,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周转困难。

市国土房管局

市财政局

7

经营服务性收费

取消房地产登记档案查询费。

市物价局

市国土房管局

8

经营服务性收费

各级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免收微型企业的招标文件(含谈判、询价)工本费和交易服务费。

市财政局等

9

经营服务性收费

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性贷款收取的担保费率在2%以下的新增担保发生额,由市财政补助担保机构0.5个百分点。对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收取不高于1%担保费的新增担保发生额,市财政给予担保机构1%的补贴。

市金融办

市财政局

市工商局等

10

经营服务性收费

小微企业贷款抵押物评估费按不高于现行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市工商局等

11

经营服务性收费

贷款抵押物登记期满后需再评估的,评估费用按照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30%收取。

市国土房管局

市工商局等

12

经营服务性收费

继续使用同一抵押物申请贷款抵押登记,距上一次登记未满2年的减半收取登记费。

13

经营服务性收费

入驻工业园区企业首次进行标准厂房交易的,免缴转让手续费。

市国土房管局

14

收费减免

经营服务性收费

下调执行政府定价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收费标准;民办养老机构天然气安装初装费降低30%收取。

市物价局等

15

经营服务性收费

取消执行政府定价的激光卡收费、建筑垃圾污染整治费收费项目;储粪池(沼气池)清掏及粪便代运费不再执行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市物价局

市规划局

市市政委

16

其他收费

实行不计容积率车库按照商业土地出让金标准减半计收地价款、高层建筑避难层按照工业土地出让金标准计收地价款政策。

市国土房管局

17

其他收费

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微型企业工会免缴工会经费和筹备金。

市总工会

18

减负措施

行政审批

加大简政放权力度,2014年下半年再取消下放100项左右的审批项目,重点取消与投资创业、生产经营相关的非行政许可审批。

市编办

19

收费管理

加快启用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实现行政事业性收费系统电子化、集中化、规范化管理,从源头上治理“乱收费”。

市财政局

20

收费管理

将暂免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长期措施。

21

政府采购

市级和各区县(自治县)年度政府采购,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不得低于采购总额的30%,其中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中小微企业的60%。

22

政府采购

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含谈判、询价)时,对产品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其中小型企业给予6%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8%的扣除(注册资金15万元及以下的微型企业给予10%的扣除)。

23

工商登记管理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等减轻企业准入负担措施,建立完善微型企业网上登记系统,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公章并联审批,减少办事环节。

市工商局

24

质量监督

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气瓶充装许可、特种设备修理许可等4类行政许可审批权下放给万州、黔江、江津等11个区(县)质监局试点,方便企业就地就近申办行政许可;对配备需强检计量器具1000台(套)以上的企业,符合检测条件的实行上门检测服务。

市质监局

25

国土资源管理

对现有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工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工业企业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生产区项目的建筑容积率超过1.0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市国土房管局

26

国土资源管理

土地使用者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可不再申办《建设用地批准书》,对应的以《建设用地批准书》为前置条件的相关行政审批及许可调整为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作为办理依据,简化办事程序。

27

减负措施

房屋管理

对经市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范围内的标准厂房项目,开发企业凭标准厂房项目确认书可申请办理标准厂房预售许可证,加快企业资金周转。

市国土房管局

28

建筑施工管理

上一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民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降低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的再降低10%收取,连续三年未拖欠的免交。

市人力社保局

市城乡建委

29

环境保护

出台《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对水利、道路交通、农林牧渔、城市基础设施等7大类51小类155种项目予以环评管理豁免。列入《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免于环保“三同时”管理。

市环保局

30

社会团体管理

推进行业协会与党政机关在业务人员、财务、资产、职能、机构等方面的清理脱钩工作,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重点是行业协会涉企收费行为。

市物价局

市民政局

31

其他

推进落实水、电、气工商企业同价及进一步降低银行卡刷卡费率政策。

市商委

市金融办

市发展改革委

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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