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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浙人社发[2014]11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14-8-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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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转变职能,进一步下放高评委评审权限
  按照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切实把工作重点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由重审批向重监管转变,更加注重分类评价,更加注重业绩导向,努力建立人才评价和使用相统一,分类科学、公平规范、业内认可、监管有力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制,促进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一)按照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要求,逐步下放高校、省级大型医院、省属科研院所职称评审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淡化资格、强化聘任,探索建立单位自主评聘,与人事管理、绩效分配制度相衔接,符合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逐步形成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促进单位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事业单位要逐步实行评聘结合的办法,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二)探索建立以行业为主的分类评价体系,对具备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将根据行业优势逐步下放高评委评审权限。
  (三)从2014年起,各高评委专家库的组建、执行评审委员会的抽取和评审对象资格审查等工作由各高评委办公室具体负责承担。
  二、分类完善评价标准,突出重业绩重能力的激励导向
  (一)加快制定分类评价标准。省行业主管部门和高评委办公室要根据行业和专业特点,分类细化体现行业特色、专业特点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做到客观、量化、可操作,评价标准制定工作要在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已经出台评价标准的,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和行业发展需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在制定和完善过程中,应邀请相关专家,并要有制定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成员单位参与,要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尤其要听取生产、科研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凡未按本意见要求制定完善评价标准的,将严格控制其评审通过率。
  (二)坚持正确的激励导向。评价标准要遵循各类人才成长规律,充分体现专业特点,适应行业发展要求,要注重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学科、新兴产业创新型人才的评价,注重对爱岗敬业、扎根基层、服务一线人才的评价。要强化科技成果的转化,激励专业技术人员把论文写在田野里,写在车间里,写在流水线上,真正形成评价与使用相结合,重业绩、重能力的激励导向,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评价与使用“两张皮”现象,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在创新驱动、转型升级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建立量化考核评价体系。要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注重量化考核指标设计,加大评价刚性比重,减少主观人为因素。量化考核评价要充分考虑专业特点,全面反映能力、水平、业绩、贡献等方面的要求,为科学评价提供可靠依据。各高评委办公室要在2017年前建立量化考核评价体系。
  (四)改革完善破格申报条件。破格条件的设置,要破除论资排辈,不唯学历、资历、论文,强化贡献和能力水平,增加业绩的权重,突出学术技术创新和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激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三、改进评审管理办法,努力提高评审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一)规范设置高评委。今后不再设立综合性的高评委,对需下放权限新组建高评委的,将根据本行业或本地区队伍情况、专业优势、专家库组建条件及评审数量等进行综合评估后予以确定。对现有高评委尤其是工程系列高评委,将逐步按照细分专业的原则,根据相关行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和事业发展需要适时加以调整。
  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逐步探索建立政府宏观指导下的社会化评价机制。
  (二)完善专家库的组建。高评委办公室要按有关规定组建高评委专家库,入库专家应具有相应的学术、技术背景,并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和公正性。没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领导和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不再列入专家库。专家库应每3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人数应在三分之一以上。组建和调整专家库后应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高评委在召开评审会议前一周内,由高评委办公室在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当年度执行评审委员会,确因工作需要可推荐1名相关行政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参加评审工作。
  (三)强化程序管理。增加评前公示程序,高评委办公室应在评审前,将评审对象基本情况和资格审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评前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各高评委在召开评审会议之前,应向省人力社保厅报告资格审查、评前公示和执行评审委员会的抽取等评审工作准备情况,由省人力社保厅出具书面意见后召开评审会议。设在地市的高评委参照上述办法,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报告评审工作准备情况后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力社保厅与省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发文公布。
  各高评委办公室要加强评审工作信息化建设,全面推广使用“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与管理服务平台”,进一步提高评审效率,减少评审成本。有条件的高评委办公室可根据行业特点,积极开发符合本行业人才评价需要的申报评审管理信息系统。
  (四)创新评价方式。各高评委要不断创新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方式方法,增强评价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根据不同类型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积极引入业绩量化、面试答辩、人机对话、成果展示、考评结合等多种评价方式。
  (五)建立评委培训考核制度。每年高评委召开评审会前,应对评委开展培训,使每位评委掌握评价标准、评审方法、评审程序等政策规定。要逐步实行评委会专家投票实名制,建立评委工作业绩档案,每次评审后高评委办公室要对评委在评审期间的表现进行考核并作为续任候选评委的依据,实行末位淘汰制,凡其投票结果与评审结果出入较大的将不再列入专家库。
  四、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维护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性
  (一)建立复审制度。从2014年起每年抽取若干高评委,由复审委员会或者委托其他相关高评委对其执行评价标准情况和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复审工作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同志和行风监督员参与监督。凡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或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或评审结果和复审结果有较大出入的,将视情取消相关评审结果,并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将暂停其评审权。
  下一级评委会要坚持标准条件,切实履行推荐职责,把好推荐质量关,做到宁缺毋滥。对不按规定要求、标准或程序推荐,或任意推荐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将视情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二)严肃评审工作纪律。高评委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严格评审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对评审工作内容、评议情况和未公开的评审结果予以保密,不得有徇私、放宽标准条件或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高评委办公室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追究其责任,并视情予以处理。
  (三)建立资格评审诚信制度。要建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诚信档案,对在申报评审过程中投机取巧、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申报对象,要按评审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相关信息要记录在案,并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参考依据。
  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抓好落实,及时总结经验,妥善处理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
  各设区市可参照本意见制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自2014年8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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