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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公开征求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时间: 2014-9-12
实施时间: 2014-9-12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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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快铅锌行业结构调整,进一步规范和改善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确保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我们对《铅锌行业准入条件(2007)》进行了修订,编制了《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14)》(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9月26日前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
  邮    编:100846
  联系电话:010-68205580;010-68205581(兼传真)
  电子邮件:yousechu@
  附件: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14)(征求意见稿)
  2014年9月12日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14)
  为加快铅锌工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现将《铅锌行业准入条件(2007)》修订为《铅锌行业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中铅锌冶炼企业包括利用铅精矿及搭配处理含铅二次资源、锌精矿、混合铅锌精矿和含锌二次资源为原料的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和生产规模
  (一)企业布局
  新建或者改造的铅锌矿山、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规划要求。新建铅锌冶炼项目应布局于依法设立、功能定位相符、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建设铅锌项目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铅锌项目。
  (二)生产规模
  铅锌矿山:开采铅锌矿资源,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采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新建小型铅锌矿山规模不得低于单体矿10万吨/年(300吨/日),服务年限须在10年以上,中型矿山单体矿规模应大于30万吨/年(1000吨/日)。采用浮选工艺的矿山企业其矿石处理能力应不小于矿山开采能力。
  铅锌冶炼:新建和改造单独处理锌氧化矿或者含锌二次资源的项目(不含回收锌电池中二次金属项目),规模须达到3万吨/年以上。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质量
  铅锌冶炼企业须建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铅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9-2013),锌锭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70-2008)。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
  铅锌矿山:新建大中型铅锌矿山须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优先采用充填采矿法,尽量采用大型先进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根据矿石种类和成分,采用先进适用的选矿工艺,提高选矿回收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铅冶炼:新建及改造铅冶炼项目,粗铅冶炼须采用先进的富氧强化熔炼-液态高铅渣直接还原或一步炼铅工艺,以及其他生产效率高、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炼铅工艺,并需配套双转双吸或其他双吸附制酸系统以及尾气治理工艺,制酸尾气需配套脱硫设施。鼓励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铅冶炼技术。鼓励矿铅冶炼企业利用富氧强化熔炼炉处理铅膏等含铅二次资源。鼓励采取专门脱汞技术和安装汞回收设施。
  锌冶炼:新建及改造锌冶炼项目,硫化锌精矿焙烧必须采用硫利用率高、尾气达标的流态化焙烧工艺,单台流态化焙烧炉炉床面积须达到109平方米及以上,配套建设烟气双转双吸或其他双吸附制酸系统以及尾气治理工艺。硫化锌精矿富氧直接浸出工艺须同步建设硫渣处理设施。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大中型锌冶炼企业搭配处理锌氧化矿及含锌二次资源,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强化含锌二次资源的回收管理工作,新建、改造及现有含锌二次资源利用项目中二次资源的回收、处理须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鼓励集中处理镀锌铁皮、镀锌钢材等含锌二次资源,有效回收其中的锌、锑等二次金属;鼓励针对回收锌电池中二次金属的研发、产业化工作。禁止利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建设含锌二次资源冶炼项目。鼓励采取专门脱汞技术和安装汞回收设施。
  采用火法冶炼工艺的铅锌冶炼企业,必须在密闭条件下进行,防止有害气体和粉尘逸出,设置尾气净化系统、监测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系统;采用湿法冶炼工艺,必须配备排放气体除湿净化装置。冶炼烟气制酸和尾气净化系统不得设置烟气旁路。
  三、能源消耗
  铅锌企业必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能源计量器具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标准(GB17167-2006)的有关要求,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应符合铅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0)和锌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49)等标准要求。
  铅锌矿山地下开采综合能耗须低于7.1千克标准煤/吨矿、露采矿山铅锌矿综合能耗低于1.3千克标准煤/吨矿。铅锌选矿综合能耗须低于10千克标准煤/吨矿。矿石耗用电量须低于40千瓦时/吨。
  按冶炼品位50%的铅精矿计算,新建及改造铅冶炼项目,综合能耗须低于310千克标准煤/吨,粗铅冶炼综合能耗低于210千克标准煤/吨。新建及改造锌冶炼项目,电锌工艺综合能耗须低于900千克标准煤/吨,电锌生产析出锌电解直流电耗低于2900千瓦时/吨,锌电解电流效率大于88%;蒸馏锌标准煤耗低于1600千克/吨。
  现有铅冶炼企业,综合能耗须低于330千克标准煤/吨,粗铅冶炼综合能耗低于230千克标准煤/吨,铅电解电流效率大于95%。现有锌冶炼企业,精馏锌工艺综合能耗须低于2200千克标准煤/吨,电锌工艺综合能耗低于920千克标准煤/吨,蒸馏锌工艺能耗低于1650千克标准煤/吨,电锌直流电耗低于2900千瓦时/吨,电解电流效率大于87%。现有铅锌冶炼企业应通过技术改造节能降耗,尽快达到新建企业能耗水平。
  四、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
  铅锌矿山:铅锌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等三项指标应符合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关于铁、铜、铅、锌、稀土、钾盐和萤石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2013年第21号)中的相关要求。耗用水量低于4吨/吨矿,废水循环利用率达到75%以上。
  新建及改造铅冶炼项目,总回收率须达到96.5%及以上,粗铅熔炼回收率达到97%以上、铅精炼回收率达到99%以上;总硫利用率须达到96%以上,硫捕集率达到99%以上;水循环利用率须达到98%以上。新建及改造锌冶炼项目,冶炼总回收率须达到95%及以上;蒸馏锌冶炼回收率须达到98%及以上,电锌回收率(湿法)达到95%及以上;总硫利用率须达到96%以上,硫捕集率达到99%以上;水的循环利用率须达到95%以上。所有铅锌冶炼项目须设计有价金属综合利用建设内容,回收有价伴生金属的覆盖率须达到95%及以上。
  现有铅锌冶炼企业,铅冶炼总回收率须达到96%以上,粗铅冶炼回收率达到97%以上;总硫利用率须达到96%以上,硫捕集率达到98%以上;水循环利用率须达到95%以上。锌冶炼蒸馏锌总回收率须达到96%及以上,精馏锌总回收率达到94%及以上,电锌总回收率达到93%以上;硫的利用率须达到96%(ISP法达到94%)以上,硫的总捕集率达99%以上;水循环利用率须达到95%以上。现有铅锌冶炼企业应通过技术改造降低资源消耗,尽快达到新建企业标准。
  五、环境保护
  铅锌矿山及冶炼企业须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设有健全的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
  新建和改造铅锌矿山、冶炼项目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不得正式投产。
  铅锌矿山开发要注重土地、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根据“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及土地复垦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
  铅锌选矿及冶炼企业应做到污染物处理工艺技术可行,治理设施齐备,运行维护记录齐全,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并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地区除外),持证排污,达标排放。采选工程需采取防渗处理及尾矿库建立长期地下水监控系统,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企业制定长期跟踪监测计划,特别关注重金属累积的环境影响;除废气、废水排放监测外,开展土壤监测。各项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相关要求,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区的新建铅锌项目要符合《<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修改单》要求。尾矿渣、冶炼渣、冶炼飞灰等固体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铅锌选矿和冶炼企业依法实施包含特征污染物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铅冶炼企业,须具备完善的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能力,并定期向社会公告监测结果。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有要求的,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厂区及周边环境质量监测,并向社会公开。新建及改造项目,须同步建设配套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对于现有企业,应在2015年底完成。产生二噁英的企业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二噁英排放监测,并将数据上报地方环保部门备案。
  铅锌矿山选矿、冶炼企业及其尾矿库,应当按规定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制定并报备环境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并做好事后管理工作。
  六、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
  铅锌矿山、冶炼企业建设项目须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新建和改造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须严格履行“三同时”手续。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铅冶炼企业的作业环境须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的要求。
  铅锌矿山企业要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七、规范管理
  (一)铅锌行业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铅锌行业规范管理工作。申请规范的铅锌矿山、冶炼企业须编制《铅锌行业规范申请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地方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意见。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规范申请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
  3.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规范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在征求环境保护部等部门意见后,对符合规范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二)公告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企业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的;
  4.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
  公告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相关政策将不予支持。
  八、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铅锌矿山、冶炼企业和项目(单独再生铅冶炼企业和项目执行《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本规范条件也适用于利用其他装备改造成铅锌冶炼设备后从事铅锌冶炼的生产行为。
  (二)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国家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铅锌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第13号公告)同时废止。
  (四)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附:铅锌行业规范申请报告

相关附件:
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14)(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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