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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修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文文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8号
发文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时间: 2014-8-25
实施时间: 2014-8-2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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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支树平
  2014年8月25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组织机构应当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提交年度基本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机构类型、证书有效期、颁发机关。确保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相关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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