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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府办[2013]238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3-11-25
实施时间: 2014-1-1
失效时间: 2018-12-31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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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市属国有企业:
  现将《厦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5日
  厦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市属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结合厦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向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派出监事,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市国资委是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本《办法》制定监事会及监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派出监事的企业名单,由市国资委提出建议并报市政府决定。
  第四条 监事会是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与企业董事会、经营层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董事会、经营层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监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对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重大决策及其程序合法合规性、财务活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条 对所属重要子企业派出监事会主席人选,应当征求企业监事会主席意见;监事会主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董事会提名由专职监事担任企业所属重要子企业的监事。
  第二章 监事会及其成员职责
  第七条 企业监事会一般由5名监事组成,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其中,专职监事3人,由市国资委派出,兼职监事2人,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和专职、兼职监事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任免。
  第九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市国资委外派监事可以同时担任1至4家企业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直系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监事会中任职。
  第十一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权: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包括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职务消费等情况;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对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重大决策及其程序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六)事后检查与当期监督有机结合,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企业相关人员对企业财务、资产状况、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按照市国资委的要求或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七)依法对企业所属子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的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部署监事会成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文件;
  (四)听取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工作情况报告,并提出指导监督意见;
  (五)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专职监事的职责:
  (一)协助监事会主席做好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起草监事会决议、月度报告和年度检查报告、专项检查报告;
  (三)负责监事会的各项会务和文秘工作;
  (四)完成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授权或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兼职监事的职责:
  (一)向企业职工了解情况,听取并反映职工意见和建议;
  (二)贯彻执行监事会有关决议;
  (三)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作述职报告;
  (四)完成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授权或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监事会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要对企业开展年度集中检查,并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了解企业重大事项,每年开展若干次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其他资料;征得企业董事会同意,组织企业相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做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与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及其它有关的情况;
  (五)召集负责企业年度审计的中介机构了解情况,提出相关审计要求;
  (六)定期或不定期到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所属子企业了解情况。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经营班子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年中)工作会议、财务预决算会议、生产经营分析会等有关会议,可以列席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重要子企业的相关会议,并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加强当期监督,提高监督时效。及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对企业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作出评估,对企业重大决策及其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作出评判。如遇重大问题或亟需检查的事项,要及时安排力量进行检查,必要时,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所需经费由市国资委的部门预算安排解决。
  第十九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权益的重大决策、重大经营风险,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要及时提交专项检查报告。
  第二十条 监事会对企业的年度检查和专项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做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检查报告由监事会主席签署后上报市国资委和企业董事会。市国资委根据检查报告的内容决定是否处理,必要时转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及企业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问题的,及时报市委、市政府。
  第四章 监事会工作的支持、配合与成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企业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工作,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主动提供相关资料。企业召开的董事会会议等会议,应提前3天通知监事会成员,并提供相关的会议材料。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业绩考核、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企业重要机构及人事变动、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发生重大经营危机、违法违纪违规、法律诉讼和仲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报告监事会。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的,要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同时应把监事会纳入企业信息平台,保证监事会的知情权,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以及监事会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二十四条 市有关部门在考核企业领导班子或拟从企业内部选拔任用企业高管时,企业应通知监事会主席参加,听取监事会主席的意见;企业内设部门正职及重要子企业正职人员的人事任免应通知监事会参加并听取监事会意见。监事会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及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绩效评价、奖惩、任免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通过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协调,对审计方案和审计重点提出建议,对审计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对在年报审计中存在舞弊行为或重大错漏情况的会计师事务所,监事会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在拟订制定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研究决定企业改制重组、产权变动和业绩考核等重大事项时,可以征求监事会主席意见并适时通报结果。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监事会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漏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六章 监事会工作管理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市国资委应当建立监事会工作管理制度,对监事会成员定期进行工作考核;担任企业所属重要子企业监事的外派监事须向监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国资委应当定期向市政府汇报监事会工作情况,并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互相通报监事会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市政府每年听取市国资委有关监事会年度工作专题汇报。
  第三十五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认真履行职责,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核拨,列入市国资委的部门预算,由市国资委统一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厦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厦府办[2007]2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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