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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4年度省级渔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海渔[2014]23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8-22
实施时间: 2014-8-2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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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了做好我省2014年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扶持渔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工作,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财政厅联合编制了《福建省2014年度省级渔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项目申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关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负责组织申报、汇总、审查、转报本辖区内省级渔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项目。
  三、《项目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分别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厅2份和省财政厅农业处1份(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40623043@,并通过省财政厅内网上报电子文档)。
  四、项目申报截止时间:2014年9月15日。
  五、本指南在省海洋与渔业厅门户网(http://www.fjof.gov.cn)上发布。
  联系人:耿来强(省海洋与渔业厅政策法规与规划处)
  陈立(省财政厅农业处)
  联系电话:0591-87878632(省海洋与渔业厅)
  0591-87097660(省财政厅)
  传真:0591-87871877(省海洋与渔业厅)
  0591-87097593(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8月22日
  福建省2014年度省级渔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项目申报指南一、项目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福建省“十二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专项规划》,通过实施渔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项目,引导和促进我省渔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提升合作社发展能力和规范管理水平,进而培育为渔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二、重点支持对象
  适度规模经营、带动能力强、产品质量优、质量安全好、品牌效益高、民主管理好、社会反响好的渔民专业合作社。
  三、各地申报项目数量限额和资金补助标准
  (一)福州3个,宁德6个,莆田4个,泉州3个,漳州4个,龙岩3个,三明3个,南平3个,平潭综合实验区1个;共计30个。
  (二)经评审,省级财政将对符合条件的25个项目予以补助。每个项目可获得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8万元。
  四、申报条件
  (一)2012年8月1日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有牌子和固定的专门办公场所,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成员数30人以上,其中渔业从业人员达到80%以上;诚信守法,无违法违规等行为和其他不良记录。
  (二)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成员账户,产权关系明晰;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
  (三)服务能力较强。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开展统一渔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等“四统一”服务。
  (四)增收作用明显。成员年纯收入比当地非成员渔民年纯收入高出20%以上。
  (五)获得无公害农(水)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获得中国农(渔)业名牌,省级以上名牌农(水)产品证书、著名商标证书或博览会奖项等以及产品出口获得外汇收入的合作社,予以优先考虑。
  (六)获得市级渔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合作社,予以优先考虑。
  2012年以来承担过省级及省级以上农(渔)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和示范社建设项目的合作社不再参与申报。
  五、补助资金使用方向
  (一)开展规范化建设。包括规范章程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二)市场营销和品牌建设。包括开展认证升级、包装设计、品牌宣传和推介,在城市超市租用专门柜台直销本社产品,或者在城市兴办本社连锁直销网点,举办或参与产品展览展示活动等。
  (三)组织实施渔业标准化生产和水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包括制订和实施生产标准与技术规程,建立生产档案、水产品质量可追溯信息系统、鲜活水产品快速检测系统。
  (四)开展培训。对内部成员培训,以及组织合作社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参加有关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的培训。
  (五)开展信息化建设。购置计算机、建立网络、建设专业网站、开辟网上销售渠道、信息员培训等。
  (六)生产环节的设备购置和设施建设,以及科技成果推广等。
  六、申报程序
  (一)申报项目的渔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如实填报《福建省2014年渔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项目申报书》(格式见附件1)和《渔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2)并提供全部相关材料(A4纸张),一式7份,送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筛选后,联合行文上报设区市主管部门。
  (三)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按本指南确定的数量限额,联合行文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财政厅,同时报送本辖区《福建省2014年渔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项目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超过限额申报的,省厅将按照上报汇总名单中的先后次序,取限额数量的项目进行评审。
  (四)省海洋与渔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预选扶持对象,分别在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官方网站公示。
  七、有关要求
  申请项目的渔民专业合作社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二)工商部门备案的“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三)工商部门备案的“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合作社实际拥有的成员名册;
  (四)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
  (五)经社员签名申报渔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项目的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六)2013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成员帐户。
  获得名特优产品和品牌,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水)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注册商标,设区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的渔民专业合作社,可一并上报相关证书作为附件。所有上报的材料和附件应当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附件:1.福建省2014年渔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项目申报书
  2.渔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表
  3.福建省2014年渔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项目汇总表
相关附件:
附件1:福建省2014年渔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项目申报书.doc    
附件2:渔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表.doc    
附件3:福建省2014年渔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项目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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