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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扶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海渔[2014]22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8-22
实施时间: 2014-8-2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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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做好2014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扶持项目的实施,推进“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提高水产品应急供应能力,提升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水平,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畜牧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4〕60号),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联合编制了《2014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扶持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申报指南,认真做好项目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8月22日
  2014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一、建设目标
  重点扶持建设一批有一定规模、生产技术基础好,并在增加产品产量和提高产品质量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生产基地。通过改善生产条件,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强化品牌建设,推进标准化生产,进一步增强“菜篮子”产品综合生产能力、应急供应保障能力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建设内容
  2014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扶持项目类型为池塘养殖和工厂化养殖,重点进行养殖场区基础设施改扩建,养殖机械设备升级,完善进排水和废水处理设施设备,配备水质监控、疫病防控、节能减排和质量检测装备,改善生产条件,提高养殖综合生产能力。
  (一)池塘养殖建设内容
  1.硬化场区主干道路面,并配置路灯。
  2.改造池塘塘埂,主塘埂面宽大于2米、支塘埂面宽大于0.6米。
  3.改造池塘护坡:内坡四周采用砖石、水泥板(厚度5cm以上)或水泥混凝土(厚度5cm以上)等材料建成的,池塘平均深度不小于2米,有效蓄水深度不小于1.5米。
  4.建设独立、完善的池塘进排水系统。
  5.安装1套废水处理系统或配套有用于净化废水的生态净化池;配备1套水质在线监测系统。
  6.建设有管理房和实验室,并配备相关设施设备。
  (二)工厂化养殖建设内容
  1.硬化场区主干道路面,美化场区环境,建设完善电力系统、进排水系统。
  2.建设综合实验楼和管理房,并配备相应水质和病害等检测仪器设备。
  3.场区新建养成池等设施或新建循环水工厂化养殖系统。
  以上池塘类养殖和工厂化养殖类型在验收考核时必须完成全部建设内容。2014年度前实施的建设内容不得充当该项目申报实施的建设内容。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指南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网站公开,项目实行自愿申报原则,申报单位应具有开展项目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资金配套能力,必须是管理规范、有较强技术力量、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单位,重点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规模养殖场、渔业合作社。各地应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择优筛选推荐上报,每个县(市、区)择优推荐上报1-2个项目。
  (二)项目申报单位需具备生产基地集中连片的养殖规模,重点扶持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养殖规模需达到:池塘类养殖场池塘面积2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水面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项目产地重点选择渔业主产区、中心城市周边及距中心城市相对较近的优势产区。
  (三)2014年1月1日以后开始实施的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均可申报。优先扶持已获得和正在创建的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科研、技术推广等事业单位不能作为补助对象,承担过农业部“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项目和2013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的单位不得申报。
  四、建设时间
  项目单位应于2014年11月15日前完成项目建设,逾期视为项目未完成。
  五、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
  2014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扶持项目,采取项目承担单位自筹和财政资金予以一定补助相结合的资金筹措方式。为规范和加强财政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对按要求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验收合格的单位给予补助。每个验收合格的项目将获得50-100万元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具体补助金额将根据项目的建设规模、完成时间、投资总额和验收评分等情况确定。
  六、申报程序
  (一)编制项目申报书。项目申请单位必须认真填报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1)和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2),申报书要明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自筹资金的具体建设内容和进度安排,要求申报单位于8月31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上报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合格后,于9月3日前联文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厅、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二)组织评审。省海洋与渔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拟扶持项目并下达建设任务。
  七、提交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2014年福建省中央财政渔业发展扶持项目申报书(附件1)和2014年福建省中央财政渔业发展扶持项目汇总表(附件2)(包括电子文档);
  (二)合法有效的养殖证或土地证(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三)养殖场、渔民专业合作社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拟建设地点的现状实地相片;
  (六)其它相关材料。
  所有项目申报材料须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一式二份寄送省海洋与渔业厅渔业处。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必须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简要写明支持申报理由。凡发现申报材料不实的,应取消申报资格。
  八、项目验收
  项目单位应于2014年11月15日前完成项目建设并自验后,向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完成总结和申请验收报告,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材料审核合格后,会同县级财政部门按照《2014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扶持项目技术考核表》(详见附件3)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具体包括资料票据审查、现场检查、考评认定等环节,验收人员应对验收结果签字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在执行中有弄虚作假、建设内容以旧充新、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未建立项目专帐、套取项目资金等行为的,取消其获得补助资金的资格。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于11月20日前完成验收工作,并向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报送项目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写明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完成质量、财务支出、得分情况和验收结论,和评分表、PPT材料、建设对比系列照片五组等一并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
  省海洋与渔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的验收结果和项目建设情况确定支持的项目和补助金额,并在省海洋与渔业厅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拨付补助资金,公示有异议的,由省海洋与渔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复核后再核拨补助资金。
  九、联系方式
  省海洋与渔业厅联系人:游岚
  联系电话:0591-87878671
  传真:0591-87855653
  电子邮箱:YL87878671@
  省财政厅联系人:陈立
  联系电话:0591-87097660
  电子邮箱:lichennd@
  附件:1.2014年福建省渔业发展扶持扶持项目申报书
  2.2014年福建省渔业发展扶持项目汇总表
  3.2014年福建省渔业发展扶持项目技术考核表
相关附件:
附件1:2014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扶持项目申报书.doc    
附件2:2014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扶持项目汇总表.doc    
附件3:2014年中央财政渔业发展扶持项目技术考核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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