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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微信纳税申报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9-5
实施时间: 2014-9-5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284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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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启用微信纳税申报方式,并制定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微信纳税申报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gzgs12366@12366.gov.cn
  2.传真:020-38001519
  3.信件:地址为: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3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邮编:510623)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为2014年9月15日。
  附件: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微信纳税申报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微信纳税申报方式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于2014年10月起启用微信纳税申报方式。现将启用微信纳税申报方式(以下简称“微信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微信申报是指纳税人通过移动终端登录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官方微信,进行纳税申报、缴税情况查询等操作。
  二、微信申报适用于已办理电话纳税申报方式(以下简称“电话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纳税人。
  三、微信申报与电话申报作用相同,开通了电话申报功能,且适合采用电话申报的纳税人可直接应用微信申报功能,无需另行办理开通手续。微信申报相关管理要求与电话申报一致。
  四、启用微信申报后纳税人原有的电话申报功能继续有效,纳税人可自行选择电话申报或微信申报,但同一所属期的同一税种申报,只要通过其中一种方式申报成功即可,无需重复申报。
  五、详细指引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地址:http://www.12366.gov.cn)、广州国税官方微信、广州国税官方微博。
  本公告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相关附件: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微信纳税申报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微信纳税申报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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