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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9-10
实施时间: 2014-9-10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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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厅拟制发的《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电子邮箱:zjczfg@
  传真电话:0571-87058488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2014年9月10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后停止收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浙公函[2014]325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按照公安部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公交管[2014]138号)、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219号)要求和你厅《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实施方案》(浙公办[2014]148号)规定,2014年9月30日前,我省各级公安机关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将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彻底脱钩,实行社会化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有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的检验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在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与公安系统彻底脱钩并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同意将原公安系统执收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并及时到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财政票据购领证缴销手续。
  三、本复函有关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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