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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9-9
实施时间: 2014-9-9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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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厅拟制发的《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电子邮箱:zjczfg@
  传真电话:0571-87058488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2014年9月9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等有关规定,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及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对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
  (一)与政府职能转变相适应原则。省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政府职能转变以及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要求,对本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权进行梳理和重新明确,条件成熟可由市场配置的事务性收费转由市场运行。
  (二)与审批制度改革和权限下放相一致原则。省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结合省级审批权限取消和下放工作,对本部门相应的收费权进行取消和下放。
  (三)一般不收费的普适性原则。除为加强生态资源环境保护以及考虑到惩戒限制等特殊原因确需保留少量省级收费外,原则上省级政府部门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实施内容
  (一)免征一批行政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和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角度出发,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质监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等3项收费省级予以免征,对国土部门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等6项收费全省予以免征。
  (二)逐步转出一批检验检测等事务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要求,自2014年10月1日起,将卫生部门的卫生监测费和医学诊断、鉴定费以及文化部门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等3项收费转为服务性收费管理。对交通部门的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等13项收费,随着政府部门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逐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保留资源补偿类和惩罚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为有效保护和利用国有资源,使资源价值得到合理补偿,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切实促进生态环境安全,以及为起到惩戒、教育和限制作用,对水利部门的水资源费等11项收费,予以保留。
  具体涉企收费项目和实施内容详见附表。
  三、有关要求
  (一)免征行政管理类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对逐步转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检验检测类收费,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8号)有关要求,在稳步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主管部门脱钩、转企改制的同时,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提出具体步骤、方案和计划,并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最迟于2020年前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对保留的资源补偿类和惩罚类收费以及暂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检验检测类收费,省级有关部门要严格规范执收行为,主动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执收的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及其依据,接受各方监督。
  四、监督管理
  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擅自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对已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要严格监管,不得再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强制收取。对资源补偿类和惩罚类收费,要进一步强化征收管理,不得随意减缴、免缴、缓缴。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附:省级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费实施情况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2014年月日

相关附件:
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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