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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本市市场价格网格化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发改价检[2014]82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9-12
实施时间: 2014-9-1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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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监[2013]2099号)的要求,强化市场价格监管,营造良好市场价格秩序。现将我市市场价格网格化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任分工
  市场价格网格化监管工作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落实,市、区两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具体实施。
  市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以下简称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拟定全市市场价格网格化监管任务,监督、指导、考核区县网格化监管工作。
  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本区域市场价格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
  二、网格划分及职责确定
  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网定格、格定人、人定责”的思路,将辖区合理划分成为若干网格,做到边界清晰,不留死角,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市场监管全覆盖(网定格)。每个网格配备两名或以上执法人员(格定人),每个网格内的执法人员负责网格化监管任务的执行(人定责)。
  三、网格化监管对象
  网格化监管对象为网格内的经营者,重点监管与民生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行业和企业。重点监管对象名单的制定应遵循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时段”的原则,以主要商业中心、特色商业街、重点发展地区商业为抓手,关注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大型超市、百货商场、购物中心、餐饮、星级宾馆、旅游景点等单位,结合区域特点,不断拓展,逐步实现监管全覆盖。
  四、网格化监管任务
  (一)做好价格举报工作。依托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结合网格职责划分,确定价格举报办理人员,确保及时、妥善处理价格投诉和举报。
  (二)加强市场价格巡查。按照网格划分,着重关注经营者明码标价和促销活动,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经营者尚未构成价格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时,可通过书面通知、约谈、公告等形式及时作出提醒告诫并予以纠正。及时处理巡查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化解可能发生的价格矛盾。特别是要做好重大节假日期间市场价格巡查工作,确保网格化监管措施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三)指导经营者明码标价。结合行业特点,指导经营者完善明码标价的内容和形式,不断提高网格内明码标价的覆盖面和准确度。
  (四)逐步推行明码实价。引导明码标价基础较好的经营者合理定价、真实标价,大力倡导明码实价。建立明码实价示范点,宣传扩大其示范效应。
  (五)推进价格诚信建设。积极开展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宣传价格诚信正面典型,强化经营者价格自律,增强诚信守法意识。
  (六)强化价格政策宣传。分领域或行业组织开展网格内价格政策培训,定期发放价格政策宣传材料。
  (七)指导企业价格管理。指导经营者完善调价、促销等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建立企业物价员联系机制,敦促经营者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及时报告重大价格变动情况。
  (八)价格异常波动预警。结合日常市场价格巡查,关注网格内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明显供需变化和价格异动,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应对。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区域实际,在网格化监管任务的基础上拓展监管内容,细化监管标准。
  五、考核评价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将本区域市场价格网格化监管实施情况报送至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由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根据各区县网格化监管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六、网格化监管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市场网格化监管是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有效途径,是推动价格服务深入基层、了解社情民意的有益探索,是执法人员接地气、解决经营者实际问题的有效创新。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提高认识,确保市场价格网格化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全体执法人员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安排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监管任务,把建立和完善市场价格网格化监管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确保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注重因地制宜。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在网格划分、人员配备、监管任务、重点单位的确定上应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功能定位、产业布局、人员结构等实际情况,突出重点、紧扣热点、针对难点合理配置行政资源。充分整合利用社会监督力量,发挥辖区内价格联络员、职工物价监督员等社会监督队伍在宣传价格政策、监督明码标价、报告涉嫌价格违法行为、调解价格矛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强化基础保障。夯实机构和队伍建设,逐步构建合理的人员调整机制,完善多渠道、多形式的交流、培训机制,确保执法人员结构和能力与监管要求有效匹配。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本区域内市场价格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确保在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请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在9月底将本区域市场价格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包括网格划分、责任人名单、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及细化的监管任务)报至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
  2014年9月12日
  (联系人:孙千翔;    联系电话:2325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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