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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公告2014年第5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9-5
实施时间: 2014-10-6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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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税款缴库及退库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收信息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结合广西地税系统制定的税收优惠管理办法、减免税管理办法及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办理税款缴库和退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款缴库、退库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安全、效率、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加强与国库、银行等部门间的协作,加大推广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的力度,全面推进税款缴库、退库电子化。继续保持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稳定,确保电子缴库、退库信息安全、完整、准确和不可篡改。
  第五条 地税机关可采取手工退库或电子退库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分别对应《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作为税款退库的法定凭证。
  第六条 由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故障等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造成税款缴库不成功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加征滞纳金,具体故障原因可依据自治区地税局、市级地税局、县级地税局发布的故障公告,或由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在纳税人申报表上进行确认。
  第七条 地税机关直接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应当由纳税人填写《退库申请书》。地税机关通过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填写《退库申请书》。
  第八条 税款退库的受理地税机关
  (一)办理退库的税款属于地税机关通过“同城通办”方式征收,且属于税款征收机关人员操作失误造成误收税款退库的,由征收税款的地税机关负责受理。
  (二)除第(一)项情形之外的税款退库一律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受理。
  第九条 税款退库受理
  受理地税机关负责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制发《涉税事项补正资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齐全的,受理地税机关当场受理,经办人员在《退库申请书》上签字并填写受理日期。经办人员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将所有资料整理移交税源管理部门审核(属于征收人员操作失误产生的税款退库由征收服务股(厅)审核),审核完毕后制作《退税申请资料传递清单》。
  第十条 税款退库审核权限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金额大小,由受理地税机关所属县级或县级以上地税局直接审核办理。
  1.享受减免税(含备案类减免税)税收优惠而产生的税款退库,其享受减免税事项已经过减免税(含备案类)审批程序,下发有批复文件或备案文书的。
  2.由于地税机关征收人员操作失误造成多征税款的误收退库申请。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多缴税款的退库申请。
  (二)除以上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之外的税款退库,属于减免退库的,参照税收优惠管理实施办法、减免税管理办法审核办理退库手续。其它退税,由市级地税局、县级地税局根据退库金额标准分级受理并办理退税手续,具体标准由各市级地税局确定。
  第十一条 税款退库职责分工
  为了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退税审核部门和退库办理部门必须严格分开。
  退税审核: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款退库事实的调查核实; 征收服务部门负责地税机关征收人员操作失误造成误收税款退库的调查核实;法规税政部门及各税种管理部门按职责范围对减免退库税款进行审核;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负责对由于信息系统故障、纳税人申报错误、征管范围不清及其它原因造成税款退库的审核;审核完毕的退库资料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地税局主管领导批准。
  退库办理: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对审核完毕的退库资料进行复核,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或《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办理税款退库。
  第十二条 税款退库审核流程及期限
  (一)减免退库审核流程
  减免退库的税款需要审批或备案的,需依照减免税管理办法或税收优惠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审批、备案,然后进入退库办理流程。
  减免退库审核流程:税收管理员负责减免退库申请材料的调查核实,法规税政部门负责减免退税申请材料的复核并确定是否需要上报市级地税局审核,县级地税局主管领导按权限批准;市级地税局税种管理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按职责对下级上报或本级受理的减免退库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市级地税局主管领导批准。各审核、审批环节完成后,经办人及单位(部门)负责人应在《退库申请书》上签字并盖单位(部门)公章,交由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办理退库。
  (二)多缴、误收退库审核流程
  多缴、误收退库审核流程:税收管理员、征收人员分别负责多缴退库、误收退库申请材料的调查核实,法规税政、各税种管理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负责退税申请材料的复核,最后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地税局主管领导批准。各审核环节完成后,经办人及单位(部门)负责人应在《退库申请书》上签字并盖单位(部门)公章,交由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办理退库。
  以上(一)、(二)项纳税人退库申请不符规定的,地税机关应填制《税款退库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三)税款退库审核期限
  1.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交退税申请,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库手续。
  2.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地税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库手续。
  第十三条 办理退库或退税抵扣欠税
  (一)县级或县级以上地税局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退库资料复核工作,复核无误的,正确适用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填制手工或电子退库凭证,送国库办理税款退库手续。退税申请相关资料不齐全、内容不准确的,不得开具退库凭证办理退库。
  (二)如果纳税人办理退税时有欠缴税款的,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地税局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税款抵扣手续。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对退税抵扣欠税的相关规定,收入规划核算部门依据《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并区分不同的抵扣情形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地税机关采取电子退库的,《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必须经过地税机关复核人员复核,电子退库复核人员必须为地税机关主要负责人或经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人员,复核人员与《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具体经办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第十五条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将退税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或其自有账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请退税时应书面说明理由并指定接受退税的账户,同时提交以下证明资料:
  指定接受退税的账户为个人的,需提供账户开户人《提供退税账户声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指定接受退税的账户为单位的,需提供账户开户单位《提供退税账户声明》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退税事项报告标准和内容
  除出口退税以外,应退税款超过一定额度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市级地税局报告,具体标准和报告程序由各市级地税局确定。
  第十七条 每日、每月、每年业务终了后,县级地税局应当将税款缴库、退库、调库数据与国库预算收入日报表(月报表、年报表)数据进行对账。
  自治区地税局、市级地税局每月、每年业务终了后,应当将所辖下级地税机关办理的税款缴库、退库、调库的汇总数据与国库分部门预算收入月报表、年报表数据进行对账。以上对账项目包括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和税款金额。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市级地税局”包括各市地税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和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县级地税局”包括各县、县级市、设区市城区地方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收入规划核算处负责具体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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