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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青团湖北省委员会关于实施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人社发[2014]37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北省经济委员会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9-2
实施时间: 2014-9-2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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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团委,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各直管市区支行,湖北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高等学校:
  为引导和支持更多大学生在湖北创新创业,根据人社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33号)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业工作决策部署,坚持政府政策支持与创业者努力相结合,合理利用政府公共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其他资源,激发大学生(含各类高校在校生、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创新活力,为大学生留鄂创业提供政策支持,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二)目标任务。不断完善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大学生勇于创业的体制机制,优化创业环境,加大扶持力度,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增强大学生创业意识,提高创业能力,逐步提高大学生在鄂创业规模和比例。2014-2017年,力争实现扶持5万名大学生在湖北创业;广泛开展创业培训进校园活动,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10万人次;实施大学生创业培训师资培养计划,培养高校大学生创业培训师500名。
  二、政策扶持
  (一)给予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我省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可在创业地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给予大学生创业培训补贴。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毕业学年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的,按规定给予800-1200元的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
  (三)给予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资金扶持。鼓励各地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为大学生创业给予场租、水电减免。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办企业(除国家限制行业外),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资本不超过50万,成立时间2年内,正常开展生产经营半年以上的,按照每个创业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每天每平方米补贴1元的标准,给予场租、水电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给予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扶持。在校大学生和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省自主创业,依法登记注册,吸纳3人(含3人)以上就业的,根据创业项目吸纳就业能力、科技含量、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可申请2万元至20万元的无偿资金扶持。省教育厅实施“金种子”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重点支持在校大学生开展创业活动。省科技厅实施“湖北省大学生科技创业专项”,重点支持大学生在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对大学生创业的资金支持力度。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五)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支持。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均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财政贴息。对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或创业项目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可取消反担保。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从事网络创业,对在电子商务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高校毕业生创办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六)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大学生创办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大学生创办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记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实行行政事业性费用免缴政策。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3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除限制行业外),自其在首次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工作措施
  (一)普及创业教育。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创业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推动高校将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育和人才培养全过程,广泛开展创业教育,普遍开设创业必修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纳入教学计划,实行学分管理,全面提高大学生创业意识和能力。要加强大学生创业基地、校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创新创业俱乐部建设,积极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对大学生创业实践可计入学分。高校应制定并落实在读大学生休学创业办法。
  (二)加强创业培训。人社、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加强衔接,高校要制定创业培训方案,组织优秀师资开展创业培训,确保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大学生等能参加创业培训。要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支持社会各类有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行业协会和社团等开发适合大学生的创业培训项目,面向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和服务。要强化创业实训,采取沙盘演练、公司仿真等方式,提升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广泛开展创业培训进校园活动,使每一名大学生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
  (三)降低准入门槛。按照非禁即可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均向大学生等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大学生申请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申请材料和申请程序,降低企业注册资金门槛,拓宽出资方式,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优化业务流程,缩短办理时限。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切实降低初创企业开户条件和相关资费标准,为大学生创业开立银行账户提供便利。实行严格的行政审批“准入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罚款项目,要一律取消。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落实税费减免和行政事业性费用免收优惠政策。
  (四)搭建对接平台。各地要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农业产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城市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现有资源,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和孵化基地,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场所。定期举办创业大讲堂、创业俱乐部、创业沙龙、创业咖啡、创业论坛等交流活动,搭建大学生创业交流平台,为自主创业大学生及时了解政策和行业信息、学习积累创业经验、寻找合作伙伴和投资创造条件。积极搭建项目与企业对接平台,加大优秀项目推介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和投资机构进行项目投资。
  (五)优化创业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创业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创业公共服务政府采购机制和绩效考核办法,构建覆盖院校、园区、社会的创业公共服务体系。要充分发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作用,将创业公共服务延伸到高校,面向所有大学生提供创业培训、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培训、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广泛开展“创业政策进校园”、“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荆楚校园行”等活动。建立完善大学生创业导师制度,征集企业家、职业经理人、风险投资者、创业成功人士等,组建“大学生创业指导师”公益性服务团队,提供“一对一”指导帮扶。各地要建立大学生创业项目库,定期面向社会发布。每年举办“创业湖北”创业大赛,鼓励和支持更多大学生在湖北创业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大学生创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加大人力、财力投入,为本计划实施提供有力保障。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围绕本计划的实施制订方案,作出具体安排,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完成期限,并抓好贯彻落实。各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全局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本计划顺利实施。
  (二)注重考核评估。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实名制台账,完善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考核机制,把本计划落实与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将任务完成和政策落实情况作为考核重点,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各地要建立本计划实施情况监测指标体系和报告制度,加强对计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和跟踪检查。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加强对国家和我省鼓励支持大学生创业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广泛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各地要对执行本计划中好的做法、成功经验进行宣传与推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工作取得实效。要大力宣传创业大学生自强不息、勇于创业的典型事迹,发挥社会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崇尚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湖  北  省  教  育  厅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共青团湖北省委员会
  2014年9月2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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