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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经济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工业企业节能[循环经济]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经能资[2014]980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福州市经济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9-5
实施时间: 2014-9-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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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经贸(发)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一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4]131号)精神,现将2014年工业企业进行节能降耗工艺、技术、设备更新改造及投资开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能源效率的项目(下称:节能项目)补助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对象
  1.在福州市辖区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合法经营的企业;
  2.企业节能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企业按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月度财务快报信息。
  二、申报项目条件
  1.节能项目实际年度投资额要高于200万元,年度计算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
  2.企业2013年所属期已纳税款(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达50万元以上。
  三、申报项目范围
  1.支持工业节能技改工程:以提高企业能源使用效率为目的的工业锅炉改造、电机系统效率提升、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能源、区域热电联产以及应用先进技术、工艺和使用高效节能产品等项目;
  2.扶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投资扩大规模生产节能产品项目,其节能产品增量达10%以上,其节能产品必须获得市级以上有资质机构的第三方证明;
  3.鼓励开展循环经济:以投资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模式工程,符合“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的项目,包括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三废”资源化回收再利用。
  四、项目补助原则
  1. 优先支持列入全国万家实施节能低碳行动的企业,按时完成国家、省级网络直报能源利用状况的企业;
  2.2012年、2013年已获得节能项目补助的企业不再申报,被福建省节能办(闽节减办[2014]1号文件)通报节能目标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企业不得申报。
  3.节能项目经专项审计后原则上按投资额10%比例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封顶1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2013年所属期已纳税款(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五、企业上报材料要求
  1.企业申报材料封面(附件1);
  2.企业申报材料承诺书(附件2);
  3.企业项目申报表(附件3);
  4.企业基本情况概述(含财务管理和能源管理的基本内容);
  5.节能项目报告(说明)书(项目情况、工艺、特点、运行及节能量测算或项目效果等介绍文字材料);
  6.项目投资(设备)清单(型号、功率、节能率等主要技术参数,可用列表形式);
  7国、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2012年、2013年所属期已纳税款(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证明复印件和无涉税违法行为证明;
  8. 经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出具的2013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9.项目建设的其它证明材料(如项目合同、设备订购合同、建设施工安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和改造前后对比的实物场景照片以及企业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佐证材料);
  10.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按以上顺序要求组织编制材料,并按A4纸大小胶装成单行本在骑缝上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材料要求一式五份及电子文档(为保留存档,申报企业将单行本制成电子文档,电子文档要求如下:全部材料只允许制成WORD或EXCEL文档文件,电子扫描要转换成word文件,存一个文件夹,文件命名为“企业全称”,用U盘报送)。
  六、项目申报程序及审核
  1.企业根据本通知要求,自愿向县(市、区)经贸(发)局、财政局申请,于2014年9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5份和电子文档报送到县(市、区)经贸(发)局。
  2.县(市、区)经贸(发)局联合财政局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在企业申报材料(申报表)上盖章确认,于9月30日前正式联合行文上报市经委、市财政局(企业申报材料三份和电子文档,由市经委收齐后统一送市财政局、审计单位),县(市、区)经贸(发)局、财政局各保存一份备查。
  3.市经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专项审计,审计单位认真按照相关专业制度规范对企业申报项目投资额和税收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单位不收取申报企业的任何费用,其审计费用由财政资金负担。
  4.市经委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的审核情况,对补助给企业的资金按政策进行测算,确定支持项目的资金,联合市财政局专项上报市政府审批。
  5.根据市政府审批的结果,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联合下达项目资金文件,由各县(市、区)财政局、经贸(发)局在规定的时限内拨付到企业。
  市经委联系人:洪国辉 联系电话:83221473
  市财政局联系人:宋蔚珉 联系电话:87116766
  附件:
  1.申请节能项目封面
  2.申请节能项目承诺书
  3.申请节能项目申请表
  福州市经济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5日

相关附件:
附件1:申请节能项目封面.doc    
附件2:申请节能项目承诺书.doc    
附件3:申请节能项目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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