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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修订《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 2014-9-11
实施时间: 2014-9-11
法规类型: 基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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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金业务参与人:
  为了配合新《基金法》实施,支持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发展,规范相关登记结算业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我公司修订了《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公司于2004年8月23日发布的《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05年7月29日发布的《开放式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修订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相关附件:
《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修订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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