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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5年省级部门预算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财预[2014]51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8-26
实施时间: 2014-8-2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2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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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
  为做好2015年省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5年省级部门预算编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5年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2015年省级部门预算编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有关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努力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要紧密结合财政经济形势,科学合理编制收入预算,提高收入预算的完整性;盘活存量资金,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若干规定,从严控制“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硬化预算约束,强化预算执行,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促进预算公开透明。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收入预算管理。一是根据中央和我省要求,全面清理规范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严格按照新实施的收费和基金项目目录及标准,测算、组织收入并确保足额缴入国库。二是严格按照省财政下达的财政拨款控制指标预计数如实编列财政拨款收入预算,不得自行调整相关科目和金额,确需调整的须报省财政批准。对中央提前下达、省级财政在年初预算中安排,由省直部门使用和实施的专项资金,应在2015年1月15日前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如实列入部门预算。三是加强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管理,根据上年收入情况和本年度市场、政策等变化因素进行合理预计,着力提高收入预算的准确性,防止收入预决算差异过大。
  (二)规范支出预算管理。一是优先保障人员经费。对基本工资、离退休费(生活补贴)、津贴补贴等要确保足额安排,不留缺口;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在批准的总量内安排,不得低于基本标准线。二是从严从紧编制日常公用经费预算。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努力降低行政成本,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从紧编制会议费和培训费预算,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三是规范项目支出预算编制。项目支出按照轻重缓急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除待定项目外必须全部分解落实到具体预算单位和使用用途,并做到项目名称简明规范,金额准确合理。对支出结构不合理、使用效率不高的项目要进行精简,对零星分散、性质相近的项目要进行整合。严格界定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范围,将属于日常公用支出的项目经费一律调整编列到基本支出。
  (三)强化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一是严格执行财政部财预[2013]372号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对部门结转资金(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两年及以上仍未使用完毕的,一律视同结余资金,收回省级财政统筹管理。二是采取加快支出预算执行进度等措施,减少结转和消化结余资金,对常年累计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省财政将适当压缩部门财政拨款预算总额。三是部门和单位要准确预计截止2014年底的结转和结余资金,剔除2012年及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后,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结合下一年度各项收入,统筹用于各项支出。
  (四)严格预算执行管理。一是抓好收入预算执行,依法合规组织各项收入,确保收入预算任务完成,并分类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严禁截留、挪用、坐支。对无预算、超预算收入,未经预算调整程序,一律不得安排支出。二是强化预算执行约束,严格执行经省人代会审议批准的部门预算,减少预算调整事项,除政策性因素外,部门收支预算原则上不作调整,涉及“三公”经费预算调整事项,须报省政府批准。规范预算追加事项,对中央和省级执行中追加给省直单位的经费,在办理经费追加文件时必须明确到具体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三是加快预算支出进度,严格落实财政部和省财政关于指标分配下达的时限要求,加快财政资金分解下达和拨付进度,基本支出按年度均衡性原则支付,项目支出按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对预算执行不力的部门和单位,省财政将通过督办、约谈等方式,加大问责力度。进一步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我省实施细则规定,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凡纳入目录的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等公务支出项目,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五)稳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一是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关于开展2015年度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各项工作。二是对纳入绩效目标管理的90个省直部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省财政厅绩效管理局评审后,方可列入年初部门预算。三是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在部门预算安排中的应用,实现绩效评价与部门预算的有机结合,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六)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一是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要求,认真梳理本单位的管理和服务事项,改进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向社会购买。二是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做好部门预算、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衔接工作,所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内容和资金安排要在部门预算中明确反映。三是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各项支出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除政策性因素急需增加采购外,对未按要求在年初预算中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事项,原则上不得调整采购预算。对预算执行中中央和省财政及其他政策性因素追加的专项资金,依据资金追加文件办理政府采购事项,不另行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七)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一是按照中央和我省统一部署,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妥善安排公务用车改革支出预算,对省财政原安排的公务用车运行维护等经费,将全部用于抵顶公务交通补贴财政补助。二是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三是对取消的公务用车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公开处置,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处置所得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八)加快推进预算信息公开。一是统一公开时间。严格按照中央和我省深入推进预算公开的要求,在省财政批复部门预算后20个工作日内,集中时间将部门预算(涉密部门除外)和“三公”经费预算向社会公开,力争一天内公开完毕。二是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除涉密内容外,部门预算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并逐步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三是明确主体责任。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预算公开主体责任,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完善门户网站,保持预算信息长期公开状态。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积极做好答复和解释说明工作。
  二、2015年部门预算编制方法
  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统一表格及有关规定,编制本部门和单位的各项收支预算。
  (一)基础信息数据截止时间。基础信息管理系统数据采集截止时间为2014年8月31日,2015年省级部门预算相关经费根据此时间节点的数据进行测算。
  (二)收入预算的编制。对财政拨款收入预算,按省财政厅核定的财政拨款控制数及预算科目编制;对其他各项收入预算,要参照历年收入情况和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按不同的收入来源分别测算编制;对部门横向取得的收入、非省级财政拨款收入要准确预计,全部编入年初部门预算。
  (三)支出预算的编制。支出预算分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按照支出科目、支出项目类别和经费来源编列。
  1、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对人员经费,根据编制内在职人数、离退休人数、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绩效工资发放水平等进行编制。对定额管理的公用经费,根据预算定额标准和人员编制及有关资源占用情况进行编制;对非定额管理的公用经费,由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进行编制。
  2、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原则上都要落实到具体项目,对年初确实难以明确具体项目的,按照《省级部门预算待定项目管理办法》(赣财预〔2006〕89号)的规定执行。
  3、“三公”经费、会议费预算编报范围和口径
  2015年省级“三公”经费和会议费预算填报的单位范围包括:本级及所属预算单位。具体填报口径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用,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和专业技术用车。
  (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会议费,指单位在会议(包括一、二、三、四类会议,在华召开的国际会议)期间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支出。
  (四)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要按照省本级2015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有关要求,结合人均资产配置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合理预计政府采购事项,准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禁超标准配置和随意更改政府采购方式。
  三、预算编制程序和时间安排
  按照“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2015年省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安排如下:
  (一)2014年8月31日前,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准确核实所属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编制、资产等信息。
  (二)2014年9月5日前,省直各部门和单位将《2015年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非税收入预测表》、《2015年江西省省级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预测一表》和《2015年江西省省级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预测二表》报送省财政厅非税收入处。
  (三)2014年9月20日前,省财政厅将省直各部门和单位2015年财政拨款控制指标预计数下达给主管部门。
  (四)2014年10月15日前,省财政绩效管理局对纳入绩效目标管理的省直部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绩效评审。
  (五)2014年10月31日前,主管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本级和所属预算单位依据财政拨款控制指标预计数编制的2015年部门预算草案、预算编制说明和项目文本网络传送省财政厅。
  (六)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省财政厅在5个工作日内将部门预算批复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省财政厅批复预算的文件到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预算单位批复预算。
  四、其他事项
  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责任,加强协调,按统一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节点将部门预算草案、预算编制说明和项目文本(含绩效目标)报送省财政厅。
  与省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省级预算单位(省国家安全厅除外)都必须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编制2015年部门预算。对省财政安排了补助经费的省军区、预备役步兵师、武警部队及一些中央驻赣主管部门,仍维持原来的预算编制方法,由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另行布置。
  附件:
  1.2015年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表
  2.2015年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非税收入预测表
  3.2015年江西省省级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预测一表
  4.2015年江西省省级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预测二表
  江西省财政厅
  2014年8月26日

相关附件:
1、2015年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表(输出报表).xls    
2、2015年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表(输入报表).xls    
3、2015年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非税收入预测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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