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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部分涉税业务“免单”和“免填单”服务的通告
发文文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4年第10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9-4
实施时间: 2014-10-1
失效时间: 2015-10-7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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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效能,实现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优质服务的目标,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4年10月1 日起,在全省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推行部分涉税事项“免单”和“免填单”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推行目的
  通过在税务登记、证明管理类等部分涉税事项办理过程中推行“免单”和“免填单”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升服务效率,做到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
  二、推行原则
  推行“免单”和“免填单”服务,须坚持合法、简便、可控三项原则。合法,即以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前提;简便,即既要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又要减轻基层地税人员的负担;可控,即法律责任的可控,要能够清晰划分当事各方的法律责任,使相关事项的法律效果不变。
  三、推行“免单”及“免填单”服务的范围
  (一)“免单”服务的业务范围(2类2项)
  纳税人办理以下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供申请表格,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证件(详见附件1),即可按规定程序办结该涉税事项。
  1.税务登记类:税务证件遗失补办;
  2.证明管理类:申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
  (二)“免填单”服务的业务范围(2类2项)
  纳税人办理以下业务时,不再需要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证件(详见附件1),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信息,依托海南地税税费征管信息系统打印出一式两份申请表格,经纳税人(经办人)核实后由纳税人(经办人)签字确认,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该涉税事项。
  1.税务登记类: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2.证明管理类: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纳税人在办理本条(一)、(二)项所列业务范围的涉税事项时,属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涉税业务,如经办人是纳税人本人,不须提供《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如经办人不是纳税人本人,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办理属单位纳税人的涉税业务,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索取《授权委托书》或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办税下载区-表证单书模块自行下载。
  四、本通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部分涉税事项“免单”和“免填单”服务通告的解读
  2.授权委托书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4日
  附件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部分涉税事项“免单”和“免填单”服务通告的解读
  一、什么是“免单”和“免填单”服务?
  答:(一)“免单”服务:即对于部分涉税事项,纳税人不需要提供申请表格,直接由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相关证件,即可办结该涉税事项。
  (二)“免填单”服务:即对于部分涉税事项,纳税人不需要填写申请表格,直接由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信息,通过海南地税税费征管信息系统打印出申请表格,再由纳税人(经办人)核对签字确认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该涉税事项。
  二、推行 “免单”和“免填单”服务的目的是什么?
  通过在税务登记、涉税审批等部分涉税事项办理过程中推行“免单”和“免填单”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升服务效率,做到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
  三、推行“免单”和“免填单”服务的原则是什么?
  推行“免填单”服务,须坚持合法、简便、可控三项原则。合法,即以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前提;简便,即既要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又要减轻基层地税人员的负担;可控,即法律责任的可控,要能够清晰划分当事各方的法律责任,使相关事项的法律效果不变。
  四、推行“免单”和“免填单”服务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答:(一) “免单”的业务范围(2类2项)
  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以下业务时,不需要填写相应申请表格:
  1.税务登记类:税务证件遗失补办;
  2.证明管理类:申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
  (二)纳入“免填单”的业务事项(2类2项)
  1.税务登记类:注销登记;
  2.证明管理类: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
  五、推行“免填单”服务业务是从什么时候开始?
  答:自2014年10月1日起推行。
  六、办理税务证件遗失补办业务需要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办理税务证件遗失补办,不需要提供《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只需提供以下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大厅办理:
  1.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报头或者刊头;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经报案的提供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立案处理证明、说明);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4.如委托他人代办,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七、申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申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前提条件是纳税人所在单位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做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个人所得税),不需要填写《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只需提供以下资料到全省地税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1.可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在全省地税办税服务大厅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
  2.如委托他人代办,须提供《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八、办理注销登记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免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提供以下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或国税受理注销通知书、国税注销证明;
  2.《发票领购簿》及应缴销发票;
  3.工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执业证照的证明\或工商机关发放的地址变更文书\或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它有关注销证明文件;
  4.清算审计报告\法院的破产公告或破产判决书及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企业类纳税人);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后,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岗打印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个体工商户类纳税人在表格上签字确认(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附上《授权委托书》),企业类纳税人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并附上《授权委托书》,税务机关规定程序办理该涉税事项。
  九、申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免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提供以下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施工合同或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如实际开工时间与合同时间不一致的需提供开工通知书确认开工时间;
  3.合同印花税税票(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5.销售不动产(增量房)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不需提供印花税票)。
  办税服务厅受理岗打印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纳税人核对后,个体工商户类纳税人在表格上签字确认(委托他人代办还需附上授权委托书),企业类纳税人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并附上《授权委托书》,按规定程序办结该涉税事项。
  十、怎样取得《授权委托书》?
  答:1.在各市县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资料区领取。
  2.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办税下载区-表证单书模块自行下载。
  十一、什么情况下使用《授权委托书》?
  答:纳税人办理涉及“免单”和“免填单”服务的涉税事项时:
  1.属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涉税业务,如经办人是纳税人本人,不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如经办人不是纳税人本人,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2.属单位纳税人的涉税业务,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涉税业务“免单”和 “免填单”服务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5-9-21
实施时间:201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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