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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工商发[2014]168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4-9-2
实施时间: 2014-9-2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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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工商局,省局各处室(单位):
  《四川省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4年第14次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9月2日
  四川省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四川网络经济的长远健康发展,营造繁荣、规范、有序的网络市场环境,进一步满足网络经营者提高自身诚信度需求,有效保障网络经营者身份的真实性,加强网络经营者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的管理,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经营者,是指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
  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是指网络经营者依法在其经营网站(网页)上使用工商部门发放的、不易仿冒、具有显著特征、用于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的图标。以下简称电子标识。
  第四条 电子标识申请对象为: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自然人网络经营者申请电子标识另行规定。
  以下情形不得申请电子标识:
  (一)网络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被吊销,并继续以原主体名义从事网络交易的;
  (二)网络经营者开设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站(网页)已关停的;
  (三)因技术原因,网络经营者无法将电子标识在开设的网站(网页)上使用的。
  第五条 网络经营者统一通过“四川省网络交易监管网”(网址http://www.scgswljg.gov.cn)申领电子标识。电子标识使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的样式。
  第六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电子标识的审核、发放工作。
  第七条 网络经营者申请电子标识分两类:
  (一)已持有四川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中心通用数字证书的网络经营者,在“四川省网络交易监管网”上通过数字证书认证直接提出申请,通过网络完成整个流程。工商部门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流程核查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并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原由。申请成功后,申请者下载相关代码并在开设的网站(网页)醒目位置使用。
  (二)未持有四川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中心通用数字证书的网络经营者,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在“四川省网络交易监管网”上填写相关材料提出申请。工商部门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通知申请者复审办理地点、所需材料、办公电话,方便申请者前来复审。对于初审不通过的,应告知原由。
  复审时由申请者将申请时填写的材料打印并加盖鲜章送达至复审工商部门,复审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在收到复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复审是否通过。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并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原由。申请成功后,申请者下载相关代码并在开设的网站(网页)醒目位置使用。
  第八条 已使用电子标识的网站(网页)发生变更或停止经营的,网络经营者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或删除电子标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网站经营异常的,应当及时调查,并依法做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严禁冒用、盗用、伪造、损毁、修改电子标识。对擅自使用、伪造电子标识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条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督促、检查,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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