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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价格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格一发[2014]12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8-28
实施时间: 2014-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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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
  为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保障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供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供热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供热条例》有关价格政策
  2014年9月1日《山东省供热条例》正式实施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重要意义,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确保价格政策落实到位。
  (一)调整基本热价比例。各地制定的基本热价和计量  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
  (二)确定居民用户热量收费上限。设区的市、县(市)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未出台具体标准的,供热企业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不得超过按照面积收费数额。
  (三)取消采暖“报停费”。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进一步加强供热价格管理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的取消和移交,实现供热企业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居民集中供热价格为最终到户价格,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价外加收任何费用。
  (二)近几年煤炭价格波动较大,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统筹兼顾供热企业健康发展和居民承受能力,落实煤热价格联动机制。供热价格不作调整的,要积极会同有关单位,选择适当方式,将供热价格形成机制、煤炭价格变动趋势、供热企业经营状况、政府对供热补贴等情况向社会公布。要尊重公众知情权,通过正确的舆论引导,争取用户理解,维护社会稳定。
  三、严格落实供热价格定期上报制度
  各地要按照《关于建立供热企业价格及成本情况定期上报制度的通知》(鲁价格函[2009]77号)要求,严格落实供热价格及成本情况定期上报制度,每年10月1日前,将供热价格相关情况报省物价局(价格管理一处)。各县(市、区)情况由设区的市物价局汇总后上报。各地供热价格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
  山东省物价局
  20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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