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股市 > 证券其他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为投资者开设一码通账户及建立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 2014-9-4
实施时间: 2014-9-4
法规类型: 证券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95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更好服务资本市场,提高市场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便投资者账户管理,依据中国证监会核准修订的《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构建了以投资者为核心的多层次证券账户体系,在现有沪深A、B股等证券账户基础上,为投资者设立一码通账户,作为记录投资者身份信息以及证券资产的总账户,现有证券账户作为投资者用于投资交易的子账户,并在一码通账户与子账户之间建立关联关系。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结算为每个投资者开设一码通账户,现有证券账户作为子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参与特定交易场所或用于投资特定证券品种的证券持有及变动的具体情况。投资者仍使用现有证券账户进行交易买卖,投资交易习惯不受影响。
  二、同一投资者不同证券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建立之后,实现了投资者信息的集中存储与管理,降低了开户成本,证券账户业务办理更加便捷,有利于投资者管理其持有的所有证券资产,便于办理不同证券账户之间因为退市、转板等原因引起的证券划转等业务。
  三、对于新开户投资者,在其首次开户时,中国结算依据其提交的一码通及相应证券账户开户申请,一并为其开立一码通账户和相应的证券账户,建立并确认关联关系。
  四、对于已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未书面申请开立一码通账户的投资者),中国结算将根据账户实名制原则,经托管证券公司确认,为身份信息三要素(投资者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相同的投资者设立一码通账户,并建立与各子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
  证券公司按照权属一致的原则对一码通账户和各存量证券账户(包括A股、B股、场内基金、信用账户等)的关联关系进行确认。确认方法如下:
  (一)投资者各个证券账户均由同一家证券公司托管,关联在同一资金账户或在不同的资金账户下,各个证券账户与对应的资金账户三要素信息一致的,证券公司核实账户内资产权属后向中国结算申报关联关系确认。如证券公司不能确认各个证券账户内证券资产属于同一投资者的,申报关联关系不确认。
  (二)投资者证券账户由不同证券公司托管的,中国结算根据投资者证券账户三要素信息为其分配一码通账户,将关联关系标记为“未确认”。经投资者临柜确认或者经其他途径核实后,能确认各个证券账户内证券资产属于同一投资者的,由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申报关联关系确认。
  (三)对于未托管的证券账户,中国结算将关联关系标记为“未确认”,由投资者临柜确认或者经证券公司核实,能确认各个证券账户内证券资产属于同一投资者的,也可以通过中国结算或证券公司申报确认关联关系。
  (四)证券公司应当认真核实投资者的账户资料及账户内证券资产的权属情况,确保申报建立的关联关系准确、无误。因证券公司原因造成关联关系有误而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证券公司承担。
  在统一账户平台新接口上线后,我公司将通知各证券公司其投资者的一码通账户号码、关联的证券子账户以及关联关系确认情况,各证券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资者。
  五、对于已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应积极配合证券公司开展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确认工作:
  (一)对于存在冒用他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或与他人合用同一证券账户等违反账户实名制情况的,投资者应及时联系证券公司进行规范。因未及时规范上述违规账户导致关联关系确认有误而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使用账户的投资者本人承担。
  (二)投资者可以通过托管证券公司查询其持有的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确认情况;对经证券公司确认后建立的关联关系有异议时,可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更正关联关系确认结果。
  六、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确认之后,不再因发生证券账户转托管、转指定等情况改变关联关系确认结果。
  七、开户代理机构在受理证券账户开立、关键信息变更、休眠账户激活三项业务申请时,将检查投资者的一码通账户与各子账户是否已建立关联关系。如未建立,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在成功建立关联关系后,方可为其办理相关账户业务。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投资者债券持仓余额实现互通的通知 2011/6/24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 鲁地税函[2012] 2012/1/1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 吉地税个所字[2 2000/10/19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 深证上[2021]81 2021/8/13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港澳地区非自然人投资 2023/5/30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 上证函[2021]13 2021/8/13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指南》的公告 2021/5/14
关于修订《郑州商品交易所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21/4/12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深证上[2023]97 2023/10/20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指南》的通知 中证协发[2021] 202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