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 税费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务法规
  • 税务代理
  • 独立审计
  • 评估估价
  • 内部审计
  • 海外准则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海关
  • 基础法规
  • 金融证券
  • 外汇管理
  • 政府审计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深交所
  • 国资管理
  • 文件废止公告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海关 > 综合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海关公告2014年第5号
发文文号: 宁波海关公告2014年第5号
发文部门: 宁波海关
发文时间: 2014-7-30
实施时间: 2014-8-4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366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海关总署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有关意见,发挥海关职能作用,便利进出口企业,支持外贸稳定增长,宁波海关决定对宁波口岸进出口货物通关监管模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宁波海关隶属的各关(处),包括现场业务处、开发区办事处、余姚办事处、慈溪办事处、鄞州办事处、镇海海关、保税区海关、北仑海关、大榭海关、象山海关、机场海关、梅山海关等12个业务现场均开展通关业务,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按照本公告规定到上述关(处)办理进出口货物申报、纳税、查验等手续。
  二、镇海、北仑、大榭、梅山港区进出口货物,企业可选择向现场业务处或北仑海关申报,也可以选择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或企业注册地海关申报。
  三、象山港区进出口货物,向象山海关申报;宁波栎社机场空港进出口货物,向机场海关申报;铁路宁波北站进出口货物,向鄞州办事处申报;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进出宁波保税区、宁波出口加工区、慈溪出口加工区、宁波栎社保税物流中心、梅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的保税货物,企业向上述特殊监管区域(场所)所在地海关申报。
  五、在出口拼箱监管场所装箱的出口拼箱货物,企业可以向现场业务处、北仑海关申报,也可以向负责该监管场所查验业务的海关申报。
  六、出口货物应按照“运抵申报”要求,在货物运抵港区码头或拼箱监管场所后,向海关发送运抵报告,海关凭监管场所发送的运抵报告接受申报。出口货物可以在货物出境地海关查验,也可以在企业注册地海关查验;出口货物如需在企业注册地海关查验的,应通过转关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七、进口货物可以在货物进境地海关查验,也可以在企业注册地海关查验;进口货物如需在企业注册地海关实施查验的,应通过转关或转场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以上事项自2014年8月4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宁波海关各关(处)报关现场地址
  宁波海关
  2014年7月30日

相关附件:
宁波海关各关(处)报关现场地址.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 海关总署令第25 2021/11/1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换证告知单 0001/1/1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9/2/1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海关总署公告20 2024/9/1
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24/4/10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海关总署公告20 2024/7/1
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令第27 2025/5/1
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报文格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9/12/31
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 海关总署公告20 2021/5/10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