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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海关公告2014年第5号
发文文号: 宁波海关公告2014年第5号
发文部门: 宁波海关
发文时间: 2014-7-30
实施时间: 2014-8-4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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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海关总署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有关意见,发挥海关职能作用,便利进出口企业,支持外贸稳定增长,宁波海关决定对宁波口岸进出口货物通关监管模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宁波海关隶属的各关(处),包括现场业务处、开发区办事处、余姚办事处、慈溪办事处、鄞州办事处、镇海海关、保税区海关、北仑海关、大榭海关、象山海关、机场海关、梅山海关等12个业务现场均开展通关业务,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按照本公告规定到上述关(处)办理进出口货物申报、纳税、查验等手续。
  二、镇海、北仑、大榭、梅山港区进出口货物,企业可选择向现场业务处或北仑海关申报,也可以选择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或企业注册地海关申报。
  三、象山港区进出口货物,向象山海关申报;宁波栎社机场空港进出口货物,向机场海关申报;铁路宁波北站进出口货物,向鄞州办事处申报;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进出宁波保税区、宁波出口加工区、慈溪出口加工区、宁波栎社保税物流中心、梅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的保税货物,企业向上述特殊监管区域(场所)所在地海关申报。
  五、在出口拼箱监管场所装箱的出口拼箱货物,企业可以向现场业务处、北仑海关申报,也可以向负责该监管场所查验业务的海关申报。
  六、出口货物应按照“运抵申报”要求,在货物运抵港区码头或拼箱监管场所后,向海关发送运抵报告,海关凭监管场所发送的运抵报告接受申报。出口货物可以在货物出境地海关查验,也可以在企业注册地海关查验;出口货物如需在企业注册地海关查验的,应通过转关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七、进口货物可以在货物进境地海关查验,也可以在企业注册地海关查验;进口货物如需在企业注册地海关实施查验的,应通过转关或转场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以上事项自2014年8月4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宁波海关各关(处)报关现场地址
  宁波海关
  2014年7月30日

相关附件:
宁波海关各关(处)报关现场地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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