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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9-2
实施时间: 2014-9-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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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厅拟制发的《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电子邮箱:zjczfg@
  传真电话:0571-87058488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2014年9月2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
  为规范行政审批程序,现对《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4]4号)文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浙财税政[2014]4号文中第二条第(二)点第二款“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经市、县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联合初审后,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审核确认。”修改为“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向其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材料齐全的,由其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审核确认。”
  二、浙财税政[2014]4号文中第三条“需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上报申请材料截止期限为每年的10月底。”修改为“自2015年起需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上报申请材料截止期限为每年的9月底。2014年申请截止期限仍为10月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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