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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发改[2014]187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9-2
实施时间: 2014-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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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调整全国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要求各地尽快理顺下游天然气销售价格。为疏导上游气价上涨影响,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管道天然气各类非居民销售价格统一上调0.42元/立方米。其中,工商业用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3.65元/立方米,发电用气(含供暖、制冷)调整为3.09元/立方米,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供非居民用气)调整为3.04元/立方米。
  二、执行居民天然气价格标准的各类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社区居委会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继续执行居民价格。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供应的居民用气价格不作调整。
  三、放开车用气销售价格,由经营企业自行制定。
  四、各燃气企业要认真做好调价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政策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后的非居民用气价格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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