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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注意事项提示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8-21
实施时间: 2014-8-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02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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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规定,现将我市安装使用税控器具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征期内按月抄报开票数据
  纳税人应在每月纳税申报期内抄报上月(税款所属)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汇总和明细数据(下称抄报开票数据)。未按规定抄报开票数据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税控器具包括税控收款机、税控器、税控盘、金税盘。
  二、准确填报申报表3、5、7、9栏数据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申报表》)第3、5、7、9栏填写纳税人本期通过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数据。上述数据包括纳税人自行开具和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数据,红字发票作为负数对冲,不含作废发票。
  三、先抄报开票数据,后填报申报表,再下载税控器具解锁信息
  使用税控器具的纳税人应按照先抄报开票数据,后填报《申报表》等申报资料,征期内再下载税控器具解锁信息的顺序办理纳税申报。
  四、发票开具和纳税申报符合逻辑关系
  纳税人使用税控器具自行开具发票金额(红字发票作为负数对冲,不含作废发票)以及纳税人当月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普通发票金额(红字发票作为负数对冲,不含作废发票)应小于等于下列数据之和(当开票金额大于下列数据之和时,差额在10元以内不视为异常):
  (一)《申报表》第3栏“本期数”项下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1+3%)。
  (二)《申报表》第5栏“本期数”项下的“应税货物及劳务”×(1+3%)。
  (三)《申报表》中第7、9栏“本期数”项下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
  以上逻辑关系统称票表比对。
  五、票表比对逻辑关系校验
  符合票表比对逻辑关系的,按照现行操作程序下载税控器具解锁信息,办理税控器具解锁(卡);不符合票表比对逻辑关系的,“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将给予信息提示,此时纳税人可通过校验,准确修改申报数据,直至票表比对逻辑关系相符后,下载税控器具解锁信息,办理税控器具解锁(卡)。
  通过办税服务厅或自助机办理纳税申报的,票表比对校验机制同上。
  六、票表比对逻辑关系不符的一般性原因排查
  纳税人票表比对不符的,应通过自查排除下列一般性原因:
  (一)未准确填报《申报表》第3、5、7、9栏;
  (二)未按月抄报开票数据;
  (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或者申报销售收入,导致发票开具与纳税申报不同期;
  (四)未申报销售收入。
  七、三种情形将导致无法开票和购票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收征管系统将不支持发票开具和发票领购功能。
  (一)纳税人当月未按规定抄报开票数据。
  (二)纳税人当月未按规定填报申报资料。
  (三)纳税人当月未按规定下载税控器具解锁信息的。
  八、有关操作可在网上观看视频演示
  为了便于纳税人学习掌握操作方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专门录制了学习视频,供纳税人学习参考。
  方法一:登录网上申报系统,进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阅读“纳税申报注意事项提示”中的最后一条,即:操作学习视频(点击链接地址)。
  方法二:请登录/s/1qW0RcDm(请注意字母大小写),选择自己对应的开票机型观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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