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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我市1954年1月1日至10月31日参军后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民[2014]167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7-23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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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解决我市1954年1月1日至10月31日参军后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从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参照省民政厅等三部门《关于提高1953年底前参军后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民安[2014]63号)精神,将1954年1月1日至10月31日参军后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生活补助标准从100元提高到300元。且今后随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对1953年底前参军后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调整而同步调整。资金来源和有关要求仍参照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解决1953年底前参军后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闽民安[2005]57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福建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1953年底前参军后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民安[2014]63号)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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