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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取消经营场所备案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工商外[2014]1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4-8-18
实施时间: 2014-8-18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09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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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工商局、市局各相关处室和直属机构: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和《厦门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就协助相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取消经营场所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商事登记机关根据登记管辖权限负责取消经营场所备案的相关事宜。
  二、商事登记机关自收到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关于商事主体已备案经营场所属于违法建设等不合法场所或者禁止设立的经营场所处理决定等书面告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区商事登记机关经办部门领导同意,取消该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并告知相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
  前款所称书面告知材料包括处理决定书及协助取消经营场所备案抄告单,抄告单内容包括:协助事项、商事主体的名称;经营场所备案的具体地址;处理决定文号;认定该经营场所属于市政府确定并公布的禁止设立场所,或者认定该经营场所属于违法建设等不合法场所的事实。
  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提供的书面告知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商事登记机关不予协助取消备案,并将不予协助取消备案的理由回复相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
  三、取消经营场所备案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在商事登记簿上予以备注,并通过厦门市商事登记及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予以公示:
  (一)经营场所属于违法建设等不合法场所的,在该经营场所栏备注:“根据XXXXX(相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及其作出的处理决定文号),该经营场所属于不合法场所,取消备案”。
  (二)经营场所属于《厦门市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某经营项目的禁止设立场所,且商事主体仅从事该经营项目的,在该经营场所栏备注:“根据XXXXX(相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及其作出的处理决定文号),该经营场所属于XX经营项目的禁止设立场所,取消备案”。
  (三)经营场所属于目录中某经营项目的禁止设立场所,但商事主体不仅从事该经营项目,还从事其他经营项目的,在该经营场所栏备注:“根据XXXXX(相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及其作出的处理决定文号),该经营场所不得从事XX经营项目”。
  四、商事登记机关建立经营场所管理数据库,将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书面告知处理决定中认定的不合法场所和禁止设立经营场所的具体地址纳入管理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五、对符合下列情形的,经市、区商事登记机关经办部门领导同意,删除商事登记簿中经营场所栏的备注,并通过信息平台予以公示:
  (一)作为取消经营场所备案依据的处理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二)商事主体已经办理被取消备案经营场所变更的;
  (三)商事主体因本通知第三条第(二)、(三)项情形被取消经营场所备案,已经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取消经营场所备案的相关材料归档留存。
  附件:
  1.协助取消经营场所备案抄告单
  2.协助取消经营场所备案告知单
  3.无法协助取消经营场所备案回复单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8月18日

相关附件:
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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