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印花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03]13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3-7-11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19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理事会”)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以下简称“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社保理事会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社保理事会定期向财政部、上海市和深圳市财政局提出返还印花税的申请,即按照中央与地方印花税分享比例,属于中央收入部分,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属于地方收入部分,向上海市和深圳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具体退税程序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社保基金持有的证券,在社保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印花税。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信息产业厅中 湘劳社发[2002] 2002/10/14
江苏省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办法 江苏省人政府令 2001/8/3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劳社发[2003] 2003/4/23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 审行发[1996]35 1997/1/1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 青劳社厅发[200 2005/3/21
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2] 2002/7/15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 内政发[2019]22 2019/12/27
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3] 2003/5/29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 粤府[2020]10号 202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