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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闽政[2014]3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8-24
实施时间: 2014-8-2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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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快发展我省健康服务业,打造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健康服务品牌,做强做大一批业内领先的健康服务企业和健康服务产业集群,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活力,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重点领域
  (一)医疗和康复护理服务。积极发展精神、儿童、妇产、老年病等专科医院和康复医院、护理院。鼓励发展康复护理、老年护理、家庭护理和母婴护理等护理服务。规范发展临床护理服务,全面推行优质护理。
  (二)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鼓励发展中医“治未病”服务,规范开展中医健康管理、健康状态辨识、亚健康调养、中医慢性病管理等服务。支持发展药浴、药膳、保健按摩、康复理疗等传统养生保健服务。支持传统中医药特色堂(馆)发展。
  (三)健康养老服务。推进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开展合作,支持在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整合闲置医疗资源向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转型。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慢性病管理、中医保健等家庭医生式服务。积极拓展城乡社区健康养老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将护理服务延伸至居民家庭,鼓励发展日间照料、全托、半托等多种形式的老年人照料服务,丰富和完善服务内容,做好上门巡视等健康延伸服务。
  (四)健康保险服务。鼓励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多样化的医疗、疾病保险等产品。积极推广长期护理商业险以及与健康管理、养老等服务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健全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保险。鼓励各类健康服务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
  (五)健康旅游和文化服务。引导各地融合生态旅游与道地药材、茶、温泉等特色养生保健资源,开发健康养生旅游服务。支持创作健康文化精品,举办健康促进论坛。加强闽医学派中医健康文化、传统健康技术产品的整理、研究、传承和发展。
  (六)体育健身服务。推进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扶持培育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公司、体育健身俱乐部和体育健身组织,鼓励发展运动健身培训、健身指导咨询等服务,引导体育健身娱乐消费。培育发展体育健身康复产业。
  (七)健康体检咨询服务。积极推广体检、健康咨询和疾病预防服务,促进以治疗为主转向预防为主。鼓励健康体检机构向健康管理机构发展。鼓励发展专业化、规范化的心理咨询、治疗和精神康复等心理健康服务。
  (八)第三方健康服务。引导发展专业的医学检验中心和影像中心,推动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检查检验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支持发展第三方的医疗服务评价、健康管理服务评价,以及健康市场调查和咨询服务。引导发展独立的医学实验室。
  二、放宽市场准入
  (一)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社会资本投资健康服务业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机构设置标准和执业准入条件与同行业公办机构同等对待。简化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手续,将500张以下床位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下放设区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00张以下床位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下放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社会资本办医疗服务机构的大型设备配置实行准入单列,适当降低配置条件,并逐步放宽限制。支持有资质个人依法开办个体诊所、有资质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对连锁经营的健康服务企业在同一登记辖区内,可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卫计委、工商局等部门)
  (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委托管理等形式,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健康服务机构。支持符合资质的保险机构投资养老产业、参与健康服务业整合。各地调整和新增医疗资源时优先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实行非禁即入。合理控制公立医院规模,为社会资本办医预留发展空间。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公立医院股份制改革。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走向高水平、规模化,重点发展专科医院和高端医疗服务。(责任单位:省卫计委、发改委、民政厅、财政厅、省委编办等部门)
  (三)发挥医保支撑作用。社会资本办健康服务机构享受与公办健康服务机构相同基本医保定点准入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参保人员定期体检制度,支持将符合条件的预防保健、健康体检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支持将中医医疗机构自主研制的、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院内中药制剂纳入医保报销药品目录。(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卫计委)
  三、加强城乡规划和用地保障
  (一)落实城乡规划支持。各地在编制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按规定落实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健康服务业相关设施用地和控制要求,加强规划控制和审批管理。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批、规划条件核实等环节,要加强健康服务业配套设施建设的审查把关。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相关规定保障健康服务业相关设施的配套,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二)加强用地保障。健康服务业用地纳入各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的健康服务业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上予以倾斜,并优先保障非营利性健康服务项目建设用地。通过挖潜盘活的城镇存量土地,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腾出的土地,优先满足健康服务业需求。支持利用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健康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依法加强健康服务业用地管理,防止以兴办健康产业为由圈地,防止土地闲置浪费。(责任单位:省国土厅)
  (三)实行优惠地价。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健康服务项目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协议出让的健康服务业用地价格,基准地价覆盖地区可按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同类用地基准地价70%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基准地价未覆盖地区可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有关税费之和确定土地出让底价。(责任单位:省国土厅)
  四、拓展融资渠道
  (一)创新融资方式。利用财政贴息、再贷款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健康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推动设立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大中型医疗设备生产企业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推动符合条件的健康服务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支持、引导宁德、泉州、漳州、南平等地区在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模式框架内,推动一批医疗设备生产企业、医药企业捆绑发行各类集合债券。(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部门)
  (二)加强担保支持。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健康服务企业贷款融资提供担保,对为小型、微型健康服务企业提供担保的,分别按年度担保额的1%和1.6%比例予以风险补偿。政府出资成立的担保机构要优先为健康服务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加快建立健康服务行业的信用信息系统,实行健康服务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制度。(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等部门)
  五、落实财税价格政策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将健康服务业纳入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并加大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逐步增加由政府负责保障的健康服务类公共产品政府采购类别和数量。省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持续运营、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承担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补助。医疗机构举办老年护理床位符合养老资助条件的,可申报床位建设资助和运营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卫计委、民政厅等部门)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健康服务企业同等享受已出台的扶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健康服务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其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税收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在税前扣除。支持健康服务机构享受国家和我省进口设备免税政策。中小型健康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报经当地地税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给予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地税局等部门)
  (三)实行价格收费优惠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电气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养老机构用水电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配套费。其他健康服务企业用水电气实行与工业用水电气同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责任单位:省物价局)
  六、加快健康服务信息化建设
  (一)推进健康服务信息化建设。加快制定统一的健康服务信息化标准和技术规范。整合卫生计生、民政、医保、药监、体育等部门的信息资源,健全省市两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充实电子健康档案,建立影像数据和电子病历数据库,积极推进乡村一体化卫生信息管理,形成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健康管理等互联互通、有效协同、共享应用的健康信息服务体系。(责任单位:省卫计委、数字办、人社厅、民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体育局等部门)
  (二)拓展健康信息相关服务。以区域卫生信息化为基础,推动统一网上预约诊疗,方便群众改善在线就医体验。支持发展网上在线咨询、诊间结算、电子支付、交流互动等健康服务,鼓励规范的信息服务与管理外包。依托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和可穿戴设备,推动发展远程医疗、远程医学影像诊断、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教育等移动医疗新型业态。在依法合规、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基础上,稳步推进与智慧医疗相关健康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开发利用,通过互联网开放居民健康信息查询服务。(责任单位:省卫计委、数字办等部门)
  七、鼓励健康服务业集聚发展
  (一)优化产业布局。福州、厦门、莆田市要充分利用区位优势和现有资源,打造集医疗康复、保健养生、健康信息服务、健康产品研发于一体的健康高端服务集聚区。在拥有特色生态旅游资源的地区,打造高品位的健康旅游服务集聚区。在道地药材和功能性农产品种植优势的地区,打造以“治未病”为导向,集康复理疗、养生保健、药膳食疗于一体的中医养生服务集聚区。在闽茶主产区打造集茶叶种植加工、养生体验和健身游憩于一体的茶道养生服务集聚区。在户外运动资源丰富的地区,打造以运动健身为特色的健身休闲服务集聚区。在温泉资源丰富的地区,打造以温泉休闲、康体疗养为主题的温泉养生服务集聚区。鼓励各地利用特色资源与健康服务资源整合发展,打造一批休闲养生示范基地。(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卫计委、农业厅、旅游局、体育局等部门)
  (二)推进产业集聚发展。重点扶持建设若干个业态优势明显、集聚效益显著、带动辐射广泛的省级健康服务产业示范园区。园区优先享受中央、省级政府及其部门出台扶持开发区和园区建设、健康产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园区内建设项目符合省重点项目条件的,优先列为省重点项目;经国家级、省级认定的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企业,占用耕地可减免开垦费30%。鼓励具有学科优势的公立医疗机构特需专科与社会资本合作在园区发展。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健康服务业特点在园区创新金融产品,提供金融配套服务。(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国土厅、福建银监局等部门)
  八、培育健康服务业重点支撑产业
  (一)加快发展生物医药产业。鼓励我省自主创新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发,支持国内外药品和医疗器械重大技术成果在我省转移转化。加强数字化医疗产品和健康检测、监测与健康物联网等产品的研发、市场推广和示范应用。开发生产经典名方和确有临床疗效的中药新品种,支持中成药名优产品的二次开发,推进我省道地中药材产业化、规模化、规范化种植、养殖。(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科技厅、卫计委、发改委、农业厅、林业厅等部门)
  (二)拓展健康食品产业。鼓励各地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发展天然药物、健康产品,拓展保健品市场。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保健品生产,推动以海洋生物、道地中药材、特色动植物为基础的新型保健食品和功能食品的开发。(责任单位:省经信委、海洋渔业厅、农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等)
  (三)做大做强体育健身用品产业。重点扶持具有高科技、高附加值的体育训练竞赛、健身、康复等方面高端器材制造业发展。与国内外知名研发机构合作,建立世界领先水平的体育用品质量测控中心和研发机构,推动技术革新、工艺优化和产品升级换代。(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质监局、体育局等部门)
  九、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一)加强人才培养。支持相关院校开设健康服务类相关专业和培训,加快规范培养养老护理员、公共营养师、健康管理师等专业人员。支持企业与相关院校、科研院所合作,联合培养健康服务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技能人才。开展闽台健康服务业人才培养项目,加强两岸人才交流与合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卫计委、人社厅、体育局等部门)
  (二)落实人才政策。健康服务机构人才引进享受当地政府人才引进同等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之间合理有序流动。对参加相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对基层特岗医师和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人事薪酬实行倾斜政策。在养老机构服务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享有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待遇。(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卫计委、民政厅、编办等部门)
  各级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细化有关措施,密切配合,落实责任,促进我省健康服务业有序快速发展。省统计局要加快建立健康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健全相关信息发布制度。省发改委、省卫计委要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适时组织开展健康服务政策实施绩效评估,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落实情况。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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