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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政发[2014]35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8-17
实施时间: 2014-9-17
法规类型: 工资总额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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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现将《长沙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7日
  长沙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长沙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厂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厂长)、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三)国有控股公司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上述人员,不含独立董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以及外派董事、外派监事会主席、外派监事、外派财务总监。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市场调节与出资人监管相结合、一般竞争性领域企业和非一般竞争性领域企业相区别的原则。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要与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相适应,与经营业绩密切挂钩。
  (三)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兼顾,建立健全年薪制,探索实施中长期激励,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四)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合理的企业收入分配关系。
  (五)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相配套,全面规范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
  第四条  实施与企业负责人分类管理相适应、与选任方式相匹配的差异化薪酬管理。对企业经营发展具有特殊作用的企业负责人,可试行市场化聘任,薪酬结构和水平根据人才市场价位,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提出意见,经市国资委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年度薪酬和任期中长期激励构成。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以下称“基薪”)和绩效年薪构成。任期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年度薪酬=(基薪+绩效年薪)×薪酬系数
  第六条 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难度、经营成果、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计算标准及公式见附件)。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第七条 绩效年薪是与企业负责人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收入,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基薪的0-3倍以内确定。绩效年薪的计算公式如下:
  绩效年薪=基薪×〔(考核分数-80)÷20〕×1.5
  其中,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最高分为120分。
  第八条 薪酬系数是指企业负责人岗位和绩效所对应的系数。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系数为1;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但非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系数为0.9-1;其他副职负责人的薪酬系数由企业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承担风险、贡献等情况在0.6-0.85之间确定。
  第九条  企业年度经济效益下降,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酬和年度薪酬不得增长;企业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三章 薪酬审核兑现
  第十条 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核定下达企业负责人薪酬批复。企业董事会根据批复决定经理层高管的薪酬。
  第十一条 实施了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的企业,应结合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结果兑现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的,绩效年薪分别按照市国资委核定数额的105%、100%、90%兑现;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的,取消当年度全部绩效年薪。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基薪按月支付。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根据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绩效年薪的8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20%作为延期绩效年薪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情况,延期到任期考核结束后兑现。延期绩效年薪由企业设立专账管理。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岗位发生变更的,按任职时段计算当年薪酬。同时担任多家企业负责人的,只能在一家企业领取薪酬。
  按规定经审批兼任企业负责人的公务员,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补助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因公或伤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的,按任职实际期限兑付薪酬;任职期间未经组织批准离职的,扣发当年全部绩效年薪。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收入为税前收入总额,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扣缴标准为基本年薪,其中: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缴费计算标准低于基本年薪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薪酬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领取薪酬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或变相货币性收入。
  第十八条 企业在依法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基础上,为负责人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缴费及待遇标准。
  第十九条 企业应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增加职务消费透明度。职务消费的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企业负责人以职务消费的名义支付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企业设置明细账,单独核算。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并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作为厂务(司务)公开内容,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本企业职工民主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予以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自主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水平和自主发放薪酬的,责令企业收回违规发放的薪酬,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薪酬,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其他相关负责人20%的当年绩效年薪。
  (三)企业负责人因重大违纪事件,或企业发生重大及重大以上生产安全或环境污染事故、重大不稳定事件等承担相关责任,按照《长沙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扣分或降级处理,相应扣减企业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或延期绩效年薪;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当年全部绩效年薪,并扣发任期全部延期绩效年薪。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其他部门监管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由监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未列入本办法管理的企业党政工负责人的薪酬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市)、开发区参照本办法,制定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参股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参股企业确定。国有股权代表应按照有关规定,就参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相关事项履行相应的事前报告和事后备案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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