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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长政发[2014]36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8-22
实施时间: 2014-9-22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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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全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和《湖南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是事关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旨在缓解计划生育家庭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困难,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对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一)构建多元化的工作体系。坚持统筹决策,特别是在民生决策中要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纳入工作思路,尽可能在物质、精神两方面做好扶助关怀工作。坚持整体协调,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社会组织、民间力量、爱心人士的积极作用,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注重常态”的多元立体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体系。
  (二)强化多层面的扶助关怀。充分认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对物质帮扶和精神抚慰的双重需要,在物质帮扶的同时注重精神层面的关心关爱,并积极探索在政策方面加强精神抚慰和人文关怀,弥补精神抚慰的政策空白。同时,注重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会员的积极作用,传递正能量,发挥正效应,合力做好相关扶助关怀工作。
  (三)开展多方位的精细服务。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要着眼全面发展、突出工作重点、开展个性服务,综合分析每一个特殊困难家庭的具体情况,做到精准关怀、精细服务,切实提高扶助关怀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主要内容
  (一)落实经济扶助。
  1.扶助标准。自2014年1月起,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含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提标后国家标准部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比例承担;市提标部分中,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按市县两级4:6的比例共同承担。
  2.专项补助。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含49周岁)的家庭,独生子女出现死亡的当年,一次性给予10000元慰问金,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按市县两级4:6的比例共同承担。区县市结合自身实际可以相应提高标准。
  (二)加强保障服务。
  1.健康管理。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建立健康档案,开展随访评估和健康指导。
  2.医疗服务。建立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65岁以上的老人提供上门服务,并每年免费安排一次体格检查。各区县(市)指定1-2个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开辟就医“绿色通道”,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3.养老保障。(1)建立护理补贴制度。区县(市)建立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适当的护理补贴或由区县(市)、街道乡镇两级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其提供服务。(2)落实养老保险缴费来源。已纳入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由各区县(市)财政代缴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直至法定退休年龄。(3)健全养老机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特殊困难家庭对象,由户籍所在地政府按照自愿、就地、就近原则,安置在敬老院或福利中心生活;年龄在60周岁以上有一定生活来源的特殊困难家庭中失能或部分失能对象,可以自愿申请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4.生活照料。对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符合保障条件的,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优先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为残疾独生子女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5.教育培训。对残疾独生子女高中阶段实行免费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为其实施创业就业培训,并积极促进就业。对特殊困难家庭合法收养的子女、存续的孙子女,就读期间由各区县(市)教育部门列为贫困生生活补助对象。
  6.生育服务。对有再生育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免费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对高危人群,提供免费的高风险优生干预服务。对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下,经诊断符合不孕不育症治疗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医学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民政部门为有收养意愿、符合收养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依法办理收养手续。
  (三)推进社会关怀。
  1.伤害保险。扎实做好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特别是各级政府要重点资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增强他们应对意外伤害的能力。
  2.精神慰藉。依托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志愿团队,开展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结对帮扶等关心关爱活动,丰富特殊困难家庭父母的生活,帮助其恢复健康的精神状态,引导其积极面对生活,重新融入社会。各级计生部门定期特别是在传统节日开展走访慰问特殊困难家庭活动,及时了解其困难和需求,从物质和精神上给予帮助和慰藉。
  3.临终关怀。社区组织志愿者服务队伍为失独父母进行临终关怀。在敬老院去世的由敬老院办理丧葬;在民间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去世的,按照长沙市关于殡葬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办理。
  4.对口联系。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和广大计生协会会员联系群众的优势和作用,实行对口联系制度,及时沟通情况,了解相关需求,提供必要帮助,解决相关问题。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和市直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做到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纳入改善和保障民生工作的总体部署、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工作协调调度,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二)落实经费保障。按照政府主导、社会补充的原则,要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和生育关怀基金,为开展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活动提供财力保障,确保相关扶助关怀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困难对象。
  (三)创新工作方法。要根据各级相关要求,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具有地方特色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具体政策措施和办法细则,尤其要在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方面进一步创新服务举措、提升工作水平。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发动社会参与,营造良好氛围。
  四、本意见自2014年9月22日起实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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