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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资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业务流程[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资产[2013]20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7-22
实施时间: 2013-7-22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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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出资企业,各有关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提高评估核准(备案)工作效率,提升资产评估报告质量,特制定《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业务流程(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2013年7月22日
  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
  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业务流程(暂行)
  一、受理
  (一)省国资委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委托方)收到中介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审核无异议后,应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国资产[2012]24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向省国资委呈报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申请文件,并将资产评估项目报告(含附件)、明细表、评估说明等材料(纸质及电子版,以下同)报送省国资委进行审核。
  (二)省国资委接到委托方报送的资产评估项目报告有关材料后,符合《通知》要求的,受理后5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如不符合《通知》要求的,返回委托方,要求其补充相关材料后,再重新报送。
  二、审核
  (三)省国资委受理委托方的核准(备案)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向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联交所)下达委托审核通知书,并将资产评估报告发送黑龙江联交所,黑龙江联交所接到省国资委资产评估报告委托审核通知书2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开展审核工作。
  黑龙江联交所主要职责是负责资产评估报告专家审核的组织工作,将专家审核意见进行整理登记后及时报送给省国资委。同时做好专家工作量统计及专家审核意见的整理归档等档案保管工作。
  资产评估报告审核专家分为专项审核、报告审核、综合审核三类岗位。专项审核岗位对资产评估报告中涉及的土地、矿权等专项资产或审计、法律等业务出具审核意见;报告审核岗位负责对资产评估报告提出审核意见;综合审核岗位根据黑龙江联交所整理登记的各报告审核专家、专项审核专家的审核意见,负责进行综合汇总,分析判断,出具综合审核意见后,发送给黑龙江联交所。根据工作需要,综合审核岗位的专家可从事报告审核岗位工作,但不再兼任该报告的综合工作。
  (四)根据实际需要,专家审核采取直接审核或会议审核的方式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
  采取直接审核方式时,报告审核岗位专家在3个工作日内向黑龙江联交所提交书面审核意见,综合审核岗位专家在2个工作日内综合汇总,出具综合审核意见。黑龙江联交所负责督促报告审核岗位专家和综合审核岗位专家在规定工作日内反馈书面审核意见。
  采取会议审核方式时,在会议召开之前,报告审核岗位专家和综合审核岗位专家审核工作时限同上款规定。黑龙江联交所将综合审核意见发送给省国资委,省国资委通知委托方组织中介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针对专家的综合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并形成答复意见后召开审核会议,并确定审核意见。
  (五)专家进行审核时,应对该报告的质量做出评定,评定级别为:A报告合规、数值合理,表述清晰,审核一次通过;B报告基本合规、合理,存在较小问题,需要修改;C存在较大问题,需做较大修改;D报告存在严重不合规、数值不合理问题,建议委托方更换机构。报告评定级别由报告审核岗位专家做出,如评定级别为B或C,应明确详实提出相应的审核修改意见,评定级别为D,应该指出其问题所在,不必提出修改意见。
  (六)负责综合审核的专家在汇总分析各报告审核专家对评估报告的质量评定意见后,出具综合评定意见,如需要可直接与报告审核岗位专家进行沟通交流。对报告评定级别为D的,省国资委根据报告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充分征询专家和委托方的意见后,决定是否建议委托方更换机构。
  (七)对需要修改的评估报告,省国资委将修改意见发送给委托方,由委托方督促中介机构修改完善。资产评估值2000万元以上的评估报告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工作,资产评估值2000万元以下的评估报告应于4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同)。
  (八)中介机构应针对专家工作组审核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并详细说明修改情况。对保留意见的,应详细说明原因理由。中介机构的修改意见经委托方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连同修改后的报告报送省国资委审核。
  (九)省国资委对委托方二次报送的资产评估报告再次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重大项目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十)评估报告经过二次审核后,应该符合评估各项准则和标准的要求,一般不再对评估报告三次审核。如需要对评估报告进行第三次审核的,省国资委对中介机构给予书面警告一次。
  (十一)审核工作结束后,参加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的专家,需要签署是否同意核准(备案)的最终意见。
  (十二)审核工作未结束前,委托方不得擅自使用该评估报告的有关数据。委托方如有使用,应视为无效的评估报告。
  三、执业记录
  (十三)中介机构经专家审核有2次评定级别为C的,省国资委给予该中介机构书面警告一次,有3次评定级别为C的,或受到2次书面警告的,省国资委对其执业质量做出不良记录,一年内不得参与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评估工作;有1次评定级别为D的,省国资委对其执业质量做出不良记录,一年内不得参与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评估工作。对受到书面警告和有不良记录的中介机构,由省国资委在省国资委网站上对其进行公示,并通报各出资企业,同时对受到不良记录的中介机构名单抄送给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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