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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人社发[2013]3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3-6-19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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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和基本养老保险省直接管理的有关单位:
  人社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下发后,省委、省政府对今年全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非常重视,态度鲜明地指出要把逐步解决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偏低问题作为逐步增加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加以研究。目前我省确实存在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基础偏低、赡养率高、基金支付压力大等实际困难,养老保险制度相关政策还存在制约因素。因此,这次调整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结合我省实际,尽最大努力提高调整幅度,同时在普惠原则的基础上按国家规定兼顾各个困难群体的实际情况。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时间
  201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其他参保人员(“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从2013年1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普遍调整
  1、201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增加142元/月;
  2、2012年12月31日前退职及其他参保人员,增加112元/月;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增加25元/月,其他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其中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缴费超过15年的,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二)特殊调整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50元/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40元/月。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含建国前老工人),在普调基础上,再增加30元/月。
  3、经普遍调整和符合70周岁以上人员、艰苦边远地区倾斜后,正高职和副高职基本养老金分别以4615元/月和3530元/月为上限,低于上述标准的,正高最高再调整450元/月,副高最高再调整350元/月。
  以上三项中符合两个及两个以上特殊调整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标准最高的特殊调整政策。
  4、在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方的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以及其他人员,在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的基础上再增加25元/月。
  5、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79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其他参保人员,再增加60元/月;年满80周岁以上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其他参保人员,再增加80元/月。
  6、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规定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列支渠道
  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几点要求
  (一)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实行网上调整。省社保局接到调整文件后,按文件规定标准和范围,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提出业务需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根据需求在网上进行操作。省社保局或市(地)社保经办机构按文件规定标准对调整后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后进行确认起动并按规定予以发放。
  (二)没有进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信息平台的大庆油田社保中心、省农垦总局社保局和省森工总局社保局,参保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应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和省社保局的监督指导下自行调整。
  (三)基本养老金网上调整完成后,省社保局及时将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情况在7月25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见附件)。
  (四)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安排,搞好协作,确保调待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时补发到位。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特别要对各类享受倾斜政策人员进行认真核对,确保准确无误。同时各市(地)、县(市)要成立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领导小组,全权负责此项工作,认真研究宣讲政策,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略)
  201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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