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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政办发[2014]41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8-15
实施时间: 2014-8-1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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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5日
  黑龙江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
  为切实减轻我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负担,维护地方国有农场社会稳定,促进地方国有农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地方国有农场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12]4号)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2013年扩大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农改[2013]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推进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消除束缚地方国有农场发展的体制障碍,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和保障力度,切实减轻地方国有农场和农工负担,推动国有农场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以推动地方国有农场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减轻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负担为目标,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全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通过改革,促进政府管理职能转变,实现地方国有农场政企、事企和社企分离,减轻地方国有农场和农工负担,提高地方国有农场社会公共资源利用效率。改革与创新相结合,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地方国有农场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贯彻政策、统筹兼顾的原则。在兼顾我省各级政府财力状况和地方国有农场实际情况的同时,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各项政策,力求做到此次改革的政策与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国有农场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等相关改革相衔接。
  (二)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历史久远,情况比较复杂,管理体制各不相同。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改革措施和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确保地方国有农场社会稳定。
  (三)坚持分级负担、适当奖补的原则。市、县政府为所属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责任主体,省直部门所属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责任主体为省直主管部门和市、县政府。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地方国有农场的隶属关系,改革的成本原则上由同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补助。
  四、改革内容
  (一)改革范围。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范围,主要包括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小三场)、监狱农场、原劳教农场等。此前已停办或转制的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机构及其人员不在此次改革范围之内。此次改革不包括地方国有林场和森工系统林场。
  (二)改革政策。一是将公安派出所、中小学教育(含高中教育)、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和社区管理、计划生育、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及社会管理职能,由地方国有农场移交当地政府承担和管理。二是对已自行开展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地方,本着“不让先改革者吃亏”的原则,省级财政将按统一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三)改革形式。按照政企、事企和社企分开的原则,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可选择委托管理、成立社区、内部分离、实施合并等方式进行,具体改革形式由当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移交事宜。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及人员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由地方政府按相关政策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安排。地方国有农场公安派出所机构及人员移交后,所在地社会治安事务由所在行政区划内的地方公安机关负责。监狱、戒毒系统国有农场现有公安派出机构移交后,涉及到的人员由监狱、戒毒主管部门自行安排。监狱、戒毒主管部门所属国有农场所办医院移交后,在保留为服刑人员、戒毒人员提供医疗保障的医疗机构(包括部分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基础上,涉及到的人员及设备如何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由当地政府与监狱、戒毒主管部门共同商定。
  (五)社会保障接续。由地方国有农场划转到当地政府的人员,其各项保险如何接续,由交接双方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接续原则,妥善协商确定;移交后社会保险的缴纳按照地方同类人员的社会保障政策执行。
  (六)机构编制问题。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地方国有农场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的相关机构,能够与当地相同机构整合的,原则上要进行整合,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相关编制标准规定,从严核定编制,所需编制原则上由各地在现有各类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七)人员工资待遇问题。从地方国有农场划转到地方政府的人员,其改革前的欠发工资仍由原地方国有农场承担;改革后工资水平应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的工资水平大体相当,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依据相关政策,视财力状况确定。
  (八)经费保障问题。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及人员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经费均由同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九)资产划转及债权债务处理。原地方国有农场剥离机构的全部资产,由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界定产权及评估作价后,无论是否正在使用,均应整体移交,实行无偿划转;债权和债务仍由地方国有农场承担并妥善处理。
  五、相关时限界定
  地方国有农场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人员,以截至2013年12月31日按照规定程序审批进入并经当地政府组织审核确认,档案在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管理的在岗在册人数为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原则上以2013年12月31日财务决算数为依据;资产划转原则上以移交前一年国有农场财务决算数为依据,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划转手续。
  六、时间安排及改革步骤
  全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启动准备阶段(2013年5月初至2014年7月底)。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成立工作组,深入国有农场开展调研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方案,并报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审批;县(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机构根据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摸清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情况,核实人员信息、资产等相关情况,实事求是地测算本地国有农场改革成本,为实施改革做好各项基础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改革实施阶段(2014年8月初至10月底)。分三步走:一是制定具体实施方案(8月初至8月底)。各地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机构及省直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国有农场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8月底前以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正式文件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批。二是开展职能认定(9月初至9月底)。各地及省直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本地国有农场办社会机构人员名单、承担的职能、认定的依据以及改革的成本等具体情况,于9月底前以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机构正式文件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备案。三是组织实施改革(10月初至10月底)。各地及省直有关部门根据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复的方案实施具体改革工作。同时,省级财政测算并下达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补助资金。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11月初至11月底)。11月15日前,各地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机构及省直有关部门以正式文件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报送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总结。11月底前,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检查验收,并形成检查验收工作报告,上报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按隶属关系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高度重视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好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为改革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政策,全面了解改革的内容精神。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认真做好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宣传工作,统一思想、消除疑虑,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确保改革工作平稳运行。
  (三)强化部门配合。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督查和安排拨付改革补助资金工作。省人社、机构编制、审计、农业、畜牧兽医、教育、卫生计生、民政、公安、广电、监察等部门负责做好相关人员的资格认定、人员管理、资产审计锁定和违法违纪行为查处等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不定期研究和解决改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的分类指导,对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成立专题推进组,进行分类指导和专题推进。
  (四)落实改革资金。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具体情况,认真研究测算改革成本,调整支出结构,将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于此次改革情况复杂,工作任务较重,各级政府要适度安排工作经费,以保障各项改革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改革政策得到认真贯彻执行。对改革中的资金使用、资产划转、人员安排工作要进行严格监督,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以及转移国有资产、突击提拔等行为的发生。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政策规定引发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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