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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府发[2014]42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8-7
实施时间: 2014-8-7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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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经市委第87次常委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7日
  重庆市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2014年1月28日,市政府印发出台了《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渝府发[2014]2号)。该方案除按国务院要求,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外,还在10个区县和两江新区推行了“先照后证”登记制试点。改革实施以来,全市企业数量快速增长,注册资本大幅增加,市场主体结构不断优化,投资活力明显增强,改革红利释放,成效初显。但在改革推进过程中,由于有些制度和措施不配套,还存在部门改革推进不同步、行业监管配套措施跟进不及时、后续监管制度尚待健全、信用约束监管还需强化等问题。为进一步落实和深化改革措施,强化部门责任,加强协同配合,统筹推进改革,根据市委25项重点改革专项工作部署和渝府发[2014]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改革部署和渝府发[2014]2号文件各项改革措施,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改革行政监管方式,依法加强市场监管,推进我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和民间创业热情,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深化改革内容
  (一)推进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1.按照《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和渝府发[2014]2号文件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行业外,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要求,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公司登记时无需向工商部门提交验资报告。
  2.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以及出资期限的限制。积极引导公众理性投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及约定的出资期限应当符合自身实力及公司经营需要。
  3.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主要从设施设备、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对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的行业,不得将实缴注册资本作为准入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验资报告。确有注册资本准入条件的,应区分大型、中小型、微型企业不同类型,制定不同的准入标准。
  (二)全面推行“先照后证”制度改革。
  4.依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工商登记前置许可项目改为后置的目录,进一步减少前置许可项目,对我市原保留的50项前置许可项目作进一步调整,只保留47项作为工商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其余3项改为后置。
  5.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先照后证”制度改革,市场主体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指无需取得行政许可即可从事经营的项目);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指需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的项目),需取得相应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健全完善“先照后证”信息抄告工作机制,工商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有关配套措施,优化审批流程,对市场主体的登记、许可信息进行抄告。对实行“先照后证”登记的市场主体,工商部门在颁发营业执照时应书面提示申请人申办相关行政许可,并将名称、住所、经营项目、联系方式等信息抄告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抄告信息5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检查、书面催办等方式督促市场主体申办相关行政许可,并于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对许可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7.企业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的,允许其办理备案手续。市场主体提供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的,即可予以登记。市场主体以产业园区内正在建造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可凭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登记。微型企业、初创企业等市场主体利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等不扰民的经营活动以及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的,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8.明确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管责任。工商部门根据日常监管、投诉举报或公示抽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行为。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建立各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互通,推进执法协作。
  9.引导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一步完善业主公约,加强市场主体以住宅用作经营的自治管理,明确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征求程序、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的相关流程及争议解决途径,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协调补偿机制。
  (四)同步推进与工商登记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改革。
  10.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本部门实施的与工商登记有关的行政审批项目(含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下同)及条件标准、办理程序、办结时限等逐项细化,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项目清单,接受社会监督,符合条件即予审批,限时办结有关手续。
  11.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改革要求,对原有与工商登记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调整和修改,取消对行政审批项目的不合理限制,不得限制审批的数量和固定审批时间,不得将工商年检作为行政审批、证照审验、资质认定、金融授信等方面的前置条件。
  12.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规范与工商登记有关的行政审批收费行为,不得在实施审批中搭车收费,不得设置门槛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评估、论证或咨询,不得收取费用。
  (五)推进年度检验制度改革。
  13.改革企业年度检验、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全面推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开发建设符合统一公示格式和数据标准的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报送管理系统,如期开展年度报告申报工作,并及时按规定公示市场主体的年报信息。
  (六)强化后续监管。
  14.建立权责明晰的监管责任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建立权责一致的市场监管机制。工商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项目行为的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许可经营项目和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行为的监管;许可经营项目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15.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制定后续监管工作实施细则,明确本部门在后续监管中的责任分工、监管内容等,并报送监察部门,由监察部门监督实施,确保责任落实、监管到位。
  16.建立市场主体抽查监管制度,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对市场主体提交的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和其他公示信息,按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制定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实施细则,细化抽查工作流程,确保程序正义、执法规范。
  17.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在抽查监管中的作用,支持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财务、纳税情况、资本缴纳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促进市场自我管理、自我规范。
  18.加强对“先照后证”市场主体的后续监管,工商部门对确不具备条件不能颁发许可证或批文的市场主体,经行业主管部门反馈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责令市场主体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行业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确定的行业管理分工,对主管行业承担起“一管到底”的监管职责,对未取得许可证或批文擅自从事许可项目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查处。
  19.强化信用约束机制,建立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的征信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制定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相关规定,完善信用约束;依托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和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库”和“违背市场竞争原则、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黑名单库”。各部门要强化协作,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建立联合信用约束和联动响应机制,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严管格局。
  20.探索实施连带责任追究措施,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及严重违法、有其他违法记录或消费者申(投)诉、举报较多的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按照主体、客体及行为监管职能职责,针对违法市场主体的关联企业、关联片区和上下游企业等,制定具体的连带追究措施,加大失信成本,促进守信经营。
  (七)推进信息化建设。
  21.建设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依托社会诚信管理系统平台,由工商部门牵头,建设市、区县两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工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平台上传、接收、反馈市场主体登记备案、行政许可、年度报告、行政处罚等信息,实现“先照后证”市场主体的登记和许可信息自动抄送。
  22.建设基于互联网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登记备案、行政许可、年度报告、行政处罚等信息和企业自报信息向社会公众的开放。
  23.建设CA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工商部门依申请发放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场主体凭电子营业执照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八)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
  24.开发建设网上登记系统,推进网上登记服务,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管理。优化网上登记申报流程,开发智能化登记文书填报系统,为申请人申办登记提供便利。
  25.下放登记权限,将冠“重庆市”的企业名称核准权由市工商局下放至区县(自治县)工商分局,将公司登记权下放至有条件的工商所,方便申请人就近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26.创新登记服务方式,探索移动登记、代理登记等服务模式,为偏远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申请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登记服务。
  27.简化登记程序,对简易登记备案事项实行“审核合一”制,由原审查、核准两个环节合并为“审核合一”一个环节,缩短办结时限,提升登记效率。
  28.推行“多证联办、并联审批”制度,由各区县(自治县)行政服务大厅牵头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公章“多证联办、并联审批”制度,建立“一窗受理、一表填报、多证联办、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登记审批流程,一次性办结企业设立的相关证照和手续。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政府统筹协调,加强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有关部门任务分工,协同推进改革实施。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协调解决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强化部门责任。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综合性改革,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有关配套措施,细化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进度,做到统筹推进、协同配合,同步实施改革。
  (三)广泛宣传引导。
  进一步加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改革、理解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引导投资创业者理性投资,激发全民创业活力。
  (四)加强督查落实。
  市监察部门和督查部门要加强对区县(自治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工作的行政效能监察和督查,对改革推进不力、擅自设置审批门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问题,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工商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调整目录
  附件
  工商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调整目录

原前置行政许可项目

(共139项)

保留的前置行政许可项目

(共47项)

调整为后置的行政许可项目

(共92项)

1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

 

2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

 

3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4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

 

5

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储存

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储存

 

6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7

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

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

 

8

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

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

 

9

民用枪支制造、配售

民用枪支制造、配售

 

10

燃气经营

燃气经营

 

11

液化气储配站、瓶装供应站经营

液化气储配站、瓶装供应站经营

 

12

供电营业机构

供电营业机构

 

13

国有、集体、私营矿山开采

国有、集体、私营矿山开采

 

14

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山开采

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山开采

 

15

航空客运

航空客运

 

16

道路客运

道路客运

 

17

银行

银行

 

18

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

 

19

基金公司

基金公司

 

20

证券结算机构

证券结算机构

 

21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

 

22

期货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

 

23

期货公司

期货公司

 

24

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

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

 

25

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

 

26

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

 

27

权益类、合约类交易场所、金融保理公司等金融创新型机构

权益类、合约类交易场所、金融保理公司等金融创新型机构

 

28

药品生产、批发、零售

药品生产、批发、零售

 

29

精神药品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

精神药品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

 

30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

 

31

麻醉药品原植物种植 

麻醉药品原植物种植 

 

32

麻醉药品生产

麻醉药品生产

 

33

血液制品经营

血液制品经营

 

34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

 

35

医疗机构设立

医疗机构设立

 

36

农药生产、经营

农药生产、经营

 

37

出版单位        

出版单位        

 

38

印刷复制企业

印刷复制企业

 

39

发行企业

发行企业

 

40

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

 

41

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42

食品生产

食品生产

 

43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其他饲料生产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其他饲料生产

 

44

烟草生产、批发

烟草生产、批发

 

45

保安服务

保安服务

 

46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47

营业性射击场

营业性射击场

 

48

煤矿开采

 

煤矿开采

49

水路客运

 

水路客运

50

兽药生产、经营

 

兽药生产、经营

51

汽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仅限新建企业)

 

汽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仅限新建企业)

52

棉花经营者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

 

棉花经营者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

53

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54

专用汽车生产(仅限新建企业)

 

专用汽车生产(仅限新建企业)

55

国际联网经营

 

国际联网经营

56

电子认证服务

 

电子认证服务

57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58

房地产开发

 

房地产开发

59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

60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61

运输(站、场)经营

 

运输(站、场)经营

62

机动车维修经营

 

机动车维修经营

63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64

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

65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

66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

67

国际船舶管理

 

国际船舶管理

68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

69

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

 

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

70

农作物种子经营

 

农作物种子经营

71

种畜禽(含畜禽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生产经营或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畜

 

种畜禽(含畜禽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生产经营或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畜

72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

73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74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75

动物诊疗机构

 

动物诊疗机构

76

特殊渔业捕捞

 

特殊渔业捕捞

77

国有水域、滩涂的养殖

 

国有水域、滩涂的养殖

78

生猪屠宰厂(场)

 

生猪屠宰厂(场)

79

拍卖(含文物拍卖)

 

拍卖(含文物拍卖)

80

二手车鉴定评估

 

二手车鉴定评估

81

报废汽车回收

 

报废汽车回收

82

再生资源、废旧金属回收

 

再生资源、废旧金属回收

83

粮食收购

 

粮食收购

84

旅馆业、住宿业

 

旅馆业、住宿业

85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

86

典当

 

典当

87

殡仪馆

 

殡仪馆

88

火葬场

 

火葬场

89

殡仪服务站

 

殡仪服务站

90

骨灰堂

 

骨灰堂

91

社会公共墓地

 

社会公共墓地

92

养老服务机构

 

养老服务机构

93

职业中介机构

 

职业中介机构

9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95

电影制片

 

电影制片

96

电影发行

 

电影发行

97

电影放映

 

电影放映

98

演出经纪机构

 

演出经纪机构

99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100

文艺表演团体

 

文艺表演团体

101

文物商店(收购、销售文物)

 

文物商店(收购、销售文物)

102

电影进口经营

 

电影进口经营

103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

104

电视剧制作

 

电视剧制作

105

娱乐场所经营

 

娱乐场所经营

106

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

107

饮用水供水与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饮用水供水与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108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109

对外劳务合作

 

对外劳务合作

110

设立认证机构(含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境外认证机构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

 

设立认证机构(含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境外认证机构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

111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112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113

在林区从事木材经营、加工

 

在林区从事木材经营、加工

114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

115

林木种子经营

 

林木种子经营

116

出售和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和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117

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业务

118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含外资旅行社)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含外资旅行社)

119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含外资旅行社)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含外资旅行社)

120

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

121

食品流通

 

食品流通

122

盐资源开发

 

盐资源开发

123

开办制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

 

开办制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

124

食盐(含碘盐)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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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食盐(含碘盐)批发

 

食盐(含碘盐)批发

126

报关业务

 

报关业务

127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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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电信业务(含外资投资电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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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快递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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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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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烟草制品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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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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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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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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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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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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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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