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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内部规程[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5-27
实施时间: 2014-5-2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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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厅有关处室、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皖政〔2011〕115号)等文件精神,我们修订了《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内部规程(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14年5月27日
  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内部工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预算绩效管理,根据财政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皖政[2011]11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预算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运用,逐步实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运用”的总体目标。
  第三条 省级预算绩效管理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思路,加快构建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广覆盖、宽领域、有特色的预算绩效管理模式。
  第四条 省级预算绩效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原则。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协调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制定全省预算绩效管理规划、政策和规章制度,拟定年度工作任务,指导市、县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预算处配合债务办制定全省预算绩效管理规划、政策和规章制度、拟定年度工作任务,负责市、县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工作等。监督检查局根据其职能将省级预算绩效管理纳入监督范围。业务处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工程,指导和督促归口管理预算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对有关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五条 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是指在预算编制过程中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包括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和批复。
  第六条 绩效目标编制。业务处指导归口管理预算部门编制绩效目标,督促其在上报部门预算草案建议(“一上”)时,填报《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表》。绩效目标应与本部门工作职责、重点任务紧密相联,做到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
  第七条 绩效目标审核。业务处对归口管理预算部门编报的绩效目标提出初审意见,债务办复审后交预算处。预算处将审核后的绩效目标与“一下”控制数同步下达到预算部门,预算部门对下达的绩效目标如需要调整,调整后的绩效目标随“二上”按程序反馈预算处。未按规定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八条 绩效目标批复。预算处在批复部门预算(“二下”)时,同步批复预算绩效目标。业务处督促归口管理预算部门在批复所属单位预算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
  第三章 绩效运行监控
  第九条 绩效运行监控是指根据批复的绩效目标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包括跟踪绩效运行、及时调整纠偏等。
  第十条 跟踪绩效运行。业务处将归口管理预算部门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纳入日常监管范围,指导归口管理预算部门开展项目绩效中期评估,督促归口管理预算部门加强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绩效目标实现情况、项目实施进程和资金支出进度的监督和控制。
  第十一条 及时调整纠偏。业务处发现归口管理预算部门绩效运行情况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下达整改意见书,并督促预算部门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预算执行中,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时应调整绩效目标并相应地调减或收回预算。
  第四章 预算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预算绩效评价是指对预算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效益、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价。按组织方式分为部门自评和财政重点评价,按评价内容分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财政政策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对象确定。业务处提出绩效评价对象备选建议,债务办会同预算处结合年度工作安排,汇总、拟定年度绩效评价计划,报厅领导审定。
  第十四条 部门自评:
  (一)下达评价通知书。业务处根据预算处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向预算部门下达绩效自评(包括项目评价和整体评价)工作通知书。
  (二)绩效评价实施。业务处负责指导、督促归口管理预算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部门制定的绩效自评方案、评价指标等审核后反馈部门组织实施。
  (三)评价报告审核。业务处负责指导归口管理预算部门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签署审核意见后送债务办备案。
  第十五条财政重点评价:
  (一)下达评价通知书。债务办依据审定的年度绩效评价计划、财政部布置及省、厅领导直接交办的绩效评价任务,将重点评价任务(包括项目评价、整体评价、财政政策评价)分解到相关业务处和厅属单位,业务处向预算部门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
  (二)制定评价方案。业务处负责制定绩效评价方案,确定评价指标。
  (三)组织实施评价。业务处依据绩效评价方案,组建绩效评价工作小组,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四)出具评价报告。业务处根据绩效评价情况,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征求被评价单位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厅领导审定,审定后的绩效评价报告送债务办汇总分析。
  投资评审中心组织的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经厅领导审定后的绩效评价报告,报相关业务处,并送债务办汇总分析。
  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建立财政厅内部绩效评价结果共享制度。相关处室(单位)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改进预算管理、推进绩效信息公开、促进绩效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十七条 债务办通过业务处将绩效自评审核情况和财政重点评价绩效情况、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并根据有关规定,向省直部门通报项目绩效评价、整体绩效评价和财政政策绩效评价情况。被评价单位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管理措施,完善管理制度,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业务处负责督促归口管理部门整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并将汇总后的整改结果送债务办备案。
  第十九条 预算处会同业务处、债务办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当年预算调整和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建议,相关财政政策调整和完善建议。
  第二十条 债务办负责总结宣传省级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总体开展情况,向省政府报送有关绩效评价报告,选择部分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评价项目,将其绩效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业务处负责总结宣传归口管理部门和本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章 绩效监督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局对绩效目标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绩效评价工作质量、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再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局应当将绩效监督结果反馈债务办、预算处和相关业务处,并依法公开。债务办、预算处和相关业务处应当根据绩效监督结果,完善制度办法,改进工作措施,提高评价质量,提升绩效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局根据评价结果,提出下一年度绩效监督的重点范围。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组织的绩效评价,主要依托业务处、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预算部门完成,确需委托其他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按规定程序,报厅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 债务办负责维护厅门户网站预算支出绩效管理交流平台,提供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业务处负责提供相关绩效评价指标。预算部门可参考交流平台上的指标体系,制定和完善具体评价项目指标。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内部规程(暂行)》(财预[2013]52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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